在生活中我們常不經意為自己與他人貼標籤,「民主/專制」、「自由/不自由」等偏見在貼上標籤的那刻即產生。近來,從兩岸乃至國際都急於以標籤評斷他人,先是美國總統川普要少數族裔女議員回去其腐敗無能的原籍國,被批評為煽動種族主義。另外,因香港反送中爭議發酵,兩岸間也隱約有將大陸地區概括為「反民主、自由」的趨勢,令人擔憂。
筆者近日因準備《超國界法》課程,再讀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院1963年Roboz v. Kennedy案,又憶起當年初讀的震撼與感動,卻也因最近「貼標籤」的氛圍感到五味雜陳。
判決背景略為:二戰後,美國為向曾經交戰的國家索賠,在1949年制定《國際索償結算法》(International Claims Settlement Act)。該法凍結匈牙利等特定國家人民在美資產,而財產被凍結的所有人或繼承人若要解除凍結,必須主張其非特定國家「國民」(national)。該法將「國民」界定為「1941年後,所有繼續居住於外國(本案指匈牙利),或者為該國住民、子民、公民、或居民者。(Any person who has been domiciled in, or a subject, citizen or resid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本案中,原告Roboz(匈牙利籍)為匈牙利籍猶太人Vincze的遺孀。1939年,鑒於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Vincze計畫舉家逃離匈牙利,並預將財產匯至美國紐約的銀行。無奈Vincze於同年被納粹拘捕,而Roboz為營救丈夫亦被捕,出獄後即使已獲得美國簽證卻因心繫丈夫,四處躲藏遲未離開匈牙利。1945年,Vincze死於集中營,Roboz與兒子才選擇前往美國並取得公民權。其後,Roboz向美國法院主張其並非《國際索償結算法》下的匈牙利國民,請求解除凍結Vincze在美資產。
本案主要爭議,乃Roboz是否為《國際索償結算法》下的匈牙利「國民」。客觀上,在1941年3月13日(《國際索償結算法》始適用於匈牙利)後,Roboz確實仍住於匈牙利且維持匈牙利國籍。但事實上,Roboz和孩子在匈牙利早已失去房子、投票權等權利,主觀上也早欲逃離對他們而言充滿歧視迫害的匈牙利。基上,法院判決認為,所有事實皆顯示Roboz並非自願留在匈牙利,若直接依照法規文意解釋則對當事人顯失公平,故Roboz不應被認定為該法意義下的匈牙利「國民」,判決Roboz勝訴。
在二戰結束後的緊張氛圍下,美國聯邦法院法官不拘泥於「僵化的法律文義解釋」,而願以同理心與良知判決,令當年留學國外的筆者佩服不已。反觀台灣,至今卻仍有大法官解釋,僅因新移民來自大陸地區而予以歧視。
2006年的釋字第618號解釋中,陸配謝紅梅女士因在台設籍未滿10年,而被取消公務員資格。其法源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亦即陸配即使撐過6年獲得身分證(外配僅需4年),仍需4年的留校察看才能擔任公職。且本條的立法理由也是令人瞠目,稱「大陸地區人民長期處於中共控制之下,久未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這般僅基於兩岸制度不同而歧視的立法,最終卻仍被大法官視為合憲,習法的大法官們可曾有過一絲慚愧?
迄今,此般法律仍有效存在號稱「民主法治尊重人權」的中華民國,讓希冀能在台服公職、欲以台灣為家的新移民受盡磨難。大法官僅以「時限」等機械要件,判定大陸地區新移民「是否適應民主」,不僅充滿偏見,也太低估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的適應力。
Roboz v. Kennedy案中法官選擇設身處地同理Roboz被迫保留國籍的無奈。但我國大法官解釋與立法卻深深體現了我們自詡擁有民主法治制度的傲慢,毫無以同理心衡平他人處境的謙卑。如今釋字第618號解釋已過13年,敢問本屆大法官們若能重來,是否仍會僵化解釋法規?又或願否打破偏見的籓籬,不再以「標籤」斷定一個人的思想與價值。
當我們選擇以有色眼光對大陸地區人民貼標籤時,不僅讓兩岸的距離拉得更遠,也讓傲慢與偏見蒙蔽了良知。縱使現今兩岸關係陷入僵局,然正因如此,我們更應拋開自傲與偏見以誠相待,如此也才更有機會能向大陸地區人民展現法治的人權價值,以良制交流互動,謀求兩岸和平發展。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