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四黨聯手,通過讓外界瞠目結舌的《會計法》修正案,馬總統指示行政院速提覆議,亡羊補牢,在最後關頭或可稍稍挽回人民對法治保留一絲絲信心。
但這一幕從執政黨到在野黨,不把社會觀感放在眼裡,荒腔走板的表現,也赤裸裸地顯現長期以來立法院透過朝野密室協商的方式,以不透明的作法,交相掩護、祕密交換的沉痾,這是我們的國會之病,這次引爆眾怒的方案,正是這種不透明密室協商的產物。身為執政黨主席的馬總統有責任要求執政黨立委劍及履及的促成停用密室協商陋規,以恢復人民對代議制度的信心。
一個絕大多數的民意都反對的法案,四黨黨鞭卻共同簽字,一起站在民意的對立面,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情形?「民意」機關百分之百的違背民意,表示代議制度失去功能,這已讓台灣的民主失去基石,也讓大陸當局有題目指出台灣五十步笑一百步。
朝野四黨,抱著僥倖心態「知其不可而為之」,是明知道民意不贊同,才趕在會期的最後一晚,想讓生米煮成熟飯。請問立委諸公眾嫂,有沒有想過這樣的蠻橫會如何傷害人民對政府的信心?人民要怎麼再信任法律?
所謂的「歷史共業」,並不是指違法人數眾多(否則違反交通規則更是歷史共業),而是因為制度的不完善,讓沒有違法意識的人民也會普遍性的觸犯法律。若真要因「歷史共業」而回溯除罪,應該要有配套措施,也就是一方面修正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免去修正前的法律責任。否則的話僅除罪不改善,豈不是每幾年就要「歷史共業」一次?
此次《會計法》修正的除罪範圍,在研究計畫費部分,國科會與教育部已擬訂「計畫經費支用彈性案」,做出改善;然而在民意代表的部分,修法大筆一揮,「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均不予追究民刑事責任。
這樣包山包海的除罪,難道都是歷史共業嗎?若是的話,立法機關對上述制度的改善何在?
更不用說,除罪化也應考量比例原則,不能說為了原諒過失,卻連故意也不罰了。馬總統做出「公款公用」與「公款私用」必須區隔的宣示,足證法律邏輯依然清晰,那麼,為何朝野協商針對民意代表的部分,卻大筆一揮連公款私用的法律責任依然免除呢?
「因人設事」是此次修法公開的祕密,而身兼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總統與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初期以默視默許的態度不作為,等民意反彈如火山爆發,才公開道歉,其實已重創了民眾對朝野領袖的信任。
長期以清廉做為從政核心理念的馬總統,無寧是此次事件中應負最大責任,也是受創最重的人。也許馬總統有他的為難處,一直以來,外界批評馬總統不食人間煙火、不沾鍋,馬總統「長於政策、拙於政治」,而《會計法》修正或許就是馬總統想要彌補政治學分的一個改變。的確,免除民意代表的法律責任,可以得到民代的回報,可能讓政府的政策在立院/議會得到支持;反之,如果總統阻止這樣的法案,堅持對清廉的價值,可能會被民意代表認為「不上道」,而從此增加政策協商的難度。
為與不為之間,讓馬總統顯得父子騎驢,既要他堅持理想,又期盼他兼顧現實。馬總統的民調不振,其實與這種兩難格局有極大關係。彷彿怎麼做都錯,怎麼做都會挨罵。
但筆者認為,兩相取捨,相信人民仍希望看到一個堅持清廉的總統,而非為了「人和」、為了政策協調順利而違背清廉理念的總統。愈是困難,馬總統應該要堅持本色,為台灣人民做這樣的實驗,看一個正直與清廉的領導者,在台灣政壇究竟是會得道多助,還是曲高和寡。
還好馬總統終於踩了煞車,否則當總統親自署名的《會計法》公告發出的當日,馬總統建立的清廉形象,也將毀於一旦。
最後,筆者並不反對《會計法》做適當的修正,但程序應該要公開透明,實體則應公平正義、平等、沒有顏色的法律標準,是消弭激烈對立的台灣社會,最卑微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