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台灣的酒駕文化,奪去許多無辜者的性命,近年來,反酒駕的民氣沸騰,只要酒駕肇事的個案發生,常常會攻占媒體的頭版,政府也會成為眾怒宣洩的對象,只要酒駕還存在一天,「無能」就成為政府一種逃不開的「宿命」,特別是,近來幾乎三不五時就被批評為「無能」的馬政府。然而,若把眼光從「個案」的悲劇,移到通案的「趨勢」,政府在酒駕防治的作為上並不是那麼一無可取。
酒駕肇事致死最多的一年是二○○六年,有七二七人(約等於莫拉克風災的死亡人數)在酒駕事件中成為亡魂。換言之,每一天就有二個人被酒駕奪命。但在近五年來,政府透過修法與執法(特別是後者)等措施,讓因酒駕事件死亡的人數,降到了去年的三七六人,減幅接近五十%。可是,政府並沒有因為這樣的「努力」得到掌聲。因為,只要有一個人因為酒駕肇事而亡,只要有一個家庭因為酒駕肇事而破碎,政府就無法以總人數腰斬的數字下降而自滿。
況且,政府在作法端也不是沒有值得檢討之處。一是時效上;另一是作法上。
長期以來,我們的立法相當依賴「民氣」,而民氣通常要有實際案例出現後才會激發。因此,不管學理上討論再久,如果輿論不注目,法案只能躺在議事程序裡;也就是說,我們的立法是「不見棺材不掉淚」,總要等到傷害發生了再來補救。有感於無照酒後駕車青少年不負責任的行為,讓走在斑馬線上鄰居孩子的美好人生戛然而止,筆者在三年前五月三十一日這專欄中(從死神手上救回更多的育嘉),就呼籲從速修改民、刑事法,以有效嚇阻酒駕的惡習。三年過後,在台大女醫師成為酒駕肇事的受害者後,立法院在會期的最後一天,朝野協商終於「及時」通過了酒駕修法。為什麼要等到悲劇連續發生並引起媒體關注後,才做出正確的事情?
而在不見棺材不掉淚的反面,就會有暴衝的打落水狗式立法和執法。由於修法後刑法明定「不能安全駕駛」罪,讓酒後駕車成為犯罪行為,才有所謂「準現行犯」的成立。然而並不是喝酒就有罪,而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五%以上」並駕駛車輛,才成立犯罪。酒駕要嚴抓、嚴罰;酒駕,無論肇事與否,都要課以刑責,這是全民都支持的,但當酒駕的刑責超過拒絕酒測的後果(罰錢)時,拒測自然就成為一種選擇。但由於修法配套的不周全,政府又不得不以擴大行政裁量權,進行強制驗血。
在立法時忽略了人民行為會因「酒駕入罪化」而改變,等到拒測比例大增後,才研擬再次修法,而在修法之前,又先以《刑事訴訟法》之「準現行犯」,要求員警逮捕拒絕酒測者,再以同法第二○五之一,由檢察官許可後,由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之二條固規定得強制採取尿液等,但並未明文得採取「血液」。而第二○五之一條雖規定鑑定人得經允許採取血液,並未規定得「強制」採取,況鑑定人為醫生,並非司法警察,又如何使用強制力?甚至驗血屬於侵入性行為,是不是非經法律明文規定並經法官(而非檢察官)裁定方可進行?均不無疑問。因此,以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為酒駕強制驗血的依據,如何兼顧人權及時效?均應深思慎行。我們不能說,因為酒駕人人皆曰可殺,就以得來不易的「法治」作為代價。
配套措施的不周全不只如此,例如:所酒駕的車輛,是否應視為「犯罪工具」予以沒入;賣酒給駕駛,同車的乘客,是否該當「幫助犯」或「不作為犯」而同負刑責?
在駕駛者的重罰之外,美國的「Dram Shop Act」,即規定商店賣酒給青少年或明顯酒醉者,若因此發生酒駕肇事,商店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又例如:依日本法律,若乘客明知司機酒駕而未阻止,酒駕肇事時,乘客也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並成為「幫助犯」,這都是在勸酒文化盛行的台灣,可以去思考的配套。
最後,大家也應該要了解,酒駕問題,把責任都推給政府,也無法根除酒駕。政府的力量雖大,但也有窮盡處,立法再嚴,執法再緊,若民眾自己對酒駕的僥倖之心不除,酒駕的悲劇,就不可能有歸零的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