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長廷院長要邀請公正人士組成五人調查小組調查他,應予肯定。然而,謝揆之所以陷入「必須自證清白」的窘境,點出了更嚴重的問題:檢察機關不值得信任,這比謝揆一人不被信任更嚴重。
近來貪腐弊案讓人民痛苦不堪,但職司犯罪偵查的檢察機關卻顯得消極無力。痛擊政府廉信的高捷弊案並非始於近日,因為三年前就有一封檢舉函,但這封檢舉函竟可一躺三年,檢調機關不理不問,直到泰勞抗虐,才開始要辦。
面對政治壓力,檢察機關把「偵查中」當成「免戰牌」,然後把弊案擺到不了了之,是常有的事。陳哲男所涉的案弊豈止一樁,被檢舉的事例豈僅一件,若要媒體把證據攤在全國人民面前,檢察機關才要動,那要檢察機關幹什麼?
又如,報載台綜院「要還」國安會的錢。「要還」兩字不正承認了「曾侵占」的事實?但檢察機關對之又作出什麼處置?因為涉及前任國家元首,就可不予聞問?
此外,航發會非法修改章程,其間是否有涉背信責任,檢察機關應展開調查,檢察機關卻一拖數月,無聲無息。
以上事例,都顯示出檢察機關濫用「消極不起訴」以及「消極不偵查」的手段,輕縱政府官員。
我相信,有良心的檢察官仍比比皆是,只是有良心的檢察官也改不了這個問題,因為一旦有政治要角涉案,行政系統就會干預檢察系統,或檢察系統就會自動的為政治服務,這時,一則,一般檢察官不會主動多事;二則,襄閱檢察官會很有默契地將案件分給「乖巧」的檢察官來辦,該檢察官不必上級開口指示,就會自動揣摩上意,搓掉、拖掉、或不起訴、或一再延宕的「偵查中」,讓弊案船過水無痕。
因此,與其不正確地指責「檢察官」無能失德,不如集中關注,至少在涉及政治風紀的案件上切斷行政系統對檢察系統的干擾黑手。也就是說,全國人民必須集中民意壓力,要求朝野立刻立法成立不受行政權節制的「獨立檢察官」,專司政府貪瀆案件的調查,其分案規則採強制隨機方式,這樣才能確保檢察機關的貞操不被不肖政客染指。
檢察機關原則上是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中立者,然而,當案件牽涉行政首長時,不論社會如何期待檢察官獨立辦案,現行制度檢察官的升遷、考績甚至分案仍受制於行政權,致檢察機關不再是中立的第三者,這時,就必須建立特別的調查路徑去偵辦政府的不法。
美國的獨立檢察官是在國會要求下,由檢察總長在聯邦法庭的監督下任命;檢察總長不能干涉獨立檢察官的調查,雖可將獨立檢察官解職,但須經國會同意;獨立檢察官須從原有檢察系統外的民間法律專家中挑選。我們不一定要照抄美國,但這種「獨立」的精神,亟須立刻灌進目前頹頹萎萎的檢察機關。
因為大家不信任檢察制度,執政黨的院長才會有五人小組之議;也因為大家不信任檢察制度,在野黨才會想組成「廉政委員會」監督參政同志。但不管是五人小組或廉政委員會,參與其中的「公正人士」既沒有調查資源,更沒有法律上調查權力,如何「公正的」調查?
筆者誠摯建議謝揆,由行政院主動提出「獨立檢察官法」,建立一個不受行政權節制的獨立檢察官制度。如果謝揆不做,呼籲在野黨主動立法,以示清廉、以昭公信。真的相信「公正人士」,就請給他「尚方寶劍」。一旦獨立檢察官制度確立,不用謝揆邀約,筆者也會認真考慮毛遂自薦,主動求任。
不管權力之杖是在民進黨之手,還是國民黨之手,只要沒有節制的力量,都很難打破腐化魔咒。公正人士不如公正制度,設立獨立檢察官,消滅那不受節制的權力怪物,已是刻不容緩的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