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日昨獲得歷史性的突破,雙方代表達成自元月二十九日起雙向直航四十八航班春節包機的共識,這是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九十二年十月修正將「政府主導、民間協商」模式法制化後,第一個成功的案例,對於便利國人返鄉、減少運輸成本等實際層面亦有重大意義,值得慶賀!
但是,這次的春節包機協議,卻將「赴大陸求學學生」排除在搭乘包機對象之外,究其原因,據報紙轉載的說法,是因為「教育部沒有同意他們能去大陸讀書」,這個說法不僅荒謬、可笑,也凸顯了政府官員法治觀念的欠缺,有必要即時改正。
仔細分析「台生不能搭包機」的決定,其實牽涉幾個基本觀念。就民航業者方面來說,春節包機航線因為可以大幅減少飛航時間約二分之一,在票價上也具競爭力,相較於一般須降落第三地的兩岸航線,可謂是一個獨立的市場,如果業者聯合拒絕做台生春節包機的生意,迫使台生必須選擇其他較為昂貴且不便捷的航線,將有限制交易對象、而致違反公平交易法。
如果說「台生不能搭包機」是政府政策決定,且背後原因確在於「教育部沒有同意他們能去大陸讀書」,則筆者不禁要問,究竟是哪一個法律規定,禁止學子赴大陸求學?又是什麼時候,政府可以違反憲法以及國際人權法規堂而皇之的限制人民追求知識與學習的自由?此外,政府行使公權力及裁量權限,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更不能將與公權力行使毫不相干的因素做不當的聯結。在春節包機這項以便利在大陸地區國人返鄉為出發點的人性政策上,有什麼理由給予「台商」、「台生」(及其他在大陸之台灣同胞)差別的對待,又為什麼能把政府特定教育政策(且不說這項教育政策已有違憲及違反人權的疑義)與春節包機硬拉在一起。難道政府是藉「返鄉的不便利」來懲罰赴大陸留學的台灣子弟嗎?
又純從消費者保護的觀點,「台生不能搭包機」也顯然值得海峽兩岸的相關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注。且不說台生相較於台商在經濟上本屬弱勢,理應給予照顧;同樣都是花錢買機票,為什麼因為消費者的「身分」不同,選擇就有差異?
赴大陸求學的台灣子弟,如同負笈其他各地的學子,甚或是台商,都是「台灣之子」,理應獲得政府相同的對待與照顧。筆者衷心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儘速採取補救措施;而相關消費者保護單位亦應負起監督之責,以讓這些「台灣之子」的歸鄉路能更便捷與經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