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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民主政治 兩岸關係與外交

【研討會】陳長文:三甲子的回顧與前瞻─從國際法看兩岸關係

2011 年 11 月 20 日
在 兩岸關係與外交, 超國界法治, 長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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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為第三屆兩岸國際法學論壇學術研討會,2011年11月所發表之專題演講,作者陳長文[*])

前言

陳純一老師、林副校長,各位早安!我很愛大家,很高興受邀參加本屆論壇。我很認真思考報告的題目,題目十分困難卻非常有意義。題目是什麼呢?就是希望我選擇任何一個題目。我看了第一屆、第二屆論壇的會議資料,看了很多,也想了很多。今天演講時間三十分鐘,但要講的這事可能是三十小時、三十年都講不完的,因此對我來說相當困難。

今年我六十七歲,1944年我生在昆明,1949年和父親、母親、我的哥哥、姐姐來到臺灣;沒多久,身為軍人的父親又回到中國大陸,兩三個月後,他就不再回來、在四川省陣亡了。這是兩岸關係的一個點。1949年之後我在臺灣生長,1968年後在加拿大溫哥華念了一年書、在美國麻州念了三年書,至今只有整整四年長居國外,其他時間完全都生活在臺灣。所以對我來講,兩岸關係當然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國際法的背景

1967年,我從臺大法律系畢業,很幸運的是我的國際公法是丘宏達老師教的。丘老師年紀比我大不過十歲,但影響學生非常深遠,我因此對國際公法產生濃厚興趣。我在哈佛大學拿到國際法、比較法法學博士學位。1972年在美完成學業返台,就到政大教授國際公法。第二年我在政大和東吳大學教授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航空法,近十年來則教超國界法(transnational law),,這是我國際法研究的背景。

毫無疑問,我非常熱愛國際法,近年談的議題,涉及超國界法的比較多。超國界法對我來講,涵蓋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涵蓋了所有的法領域。我記得在上海看上一屆的議程,幾位在場的老師也曾提到國際法內容的變化,過去從1967年到現在,四、五十年來當然有很大的變化,不必贅言。

本主題的重要性

我們談兩岸關係時,談了國際法。開會時間有限,有很多該講的話好像沒有講,或者不該講的東西講了很多。「兩岸關係」這題目非常重要,對兩岸的國際法學者而言尤甚。

兩岸與三個甲子概念概述

「兩岸」是什麼意思?兩岸包含了很多意思。1949年回溯六十年是1889年,往後六十年是2009年,2009年以後下個六十年,這是我們大家共享的兩岸的三個甲子。

兩岸各自有一甲子,為什麼取1949年到2009 年為例?2008年臺灣跟中國大陸,彼此關係進入另一階段。剛好可以談今後的第三個甲子(2009~)我們該怎麼做,也就是兩岸關係該何去何從?事實上這與國際法息息相關。

疑問的提出──臺灣的定位、兩岸關係與國際法

最近的新聞,臺灣駐美的一位處長在堪薩斯被美國FBI逮捕。就國際法,我們一定會談外交豁免、豁免協定等等。但今天又看到另則新聞,說臺灣駐美代表抗議:「快點放了我,因為有豁免協議。」而美國檢察官說,因為臺灣不是主權國家,因此不適用豁免的協定,這一點在國際公法上可討論,但若臺灣不是主權國家?那臺灣究竟是什麼?

我今天會在PPT簡報很快抓住一主題「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兩岸關係」。從傳統、古典的國際法,到六十年之後,內容變得非常豐富的國際法的角度來看。而兩岸之間,我們彼此究竟要如何面對國際公法給我們的挑戰;甚或是兩岸關係對於國際公法可以有什麼貢獻?

我們希望能更快釐清兩岸關係,臺灣、大陸、香港、澳門兩岸四地可以把事情釐清,而不需困惑第三人(亦即世界上其他一百九十幾個國家)。兩岸關係從1949年至今仍存在許多問題,只不過2008年後好了一點,在外交戰場的你爭我奪、國際組織/民間活動參與的名稱問題等,問題確實存在。這是國際公法的問題,還是國內法、憲法的問題?我們身為學者實在不能迴避。

中華民國與國際法──民國百年重要記事

今年是辛亥革命一百年,中華民國成立一百年。而《中華民國與國際法──民國百年重要紀事》專書,是高玉泉、陳純一、廖宗聖和我幾位老師在去年的發想,今年很認真完成,透過文字、圖表記載民國百年來重要記事。

兩岸的問題應由兩岸自行協商解決

我們剛剛已談到很多國際法的演變,今天的議程裡,我們會談海洋法;海洋法、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對話裡,有很多和我剛剛所談題目相關。

「國際法、國際關係和兩岸關係」,最典型的問題就是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提到,關於「國家構成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是一個國家毫無疑問,但問題反而是臺澎金馬的政府和北京的政府哪一個代表中國?兩岸間以前不講話,但現在比誰都講的多,彼此關係也遠大於與其他人的關係。在國際法上,只要兩個國家自己講好了,沒有其它國家會真正去過問這兩國之間的關係。問題是,學者需要知道「兩岸之間究竟什麼事情可以做?」一國兩制處理了香港澳門問題,在法律上港澳是中國的一部分。1997年北京政府在聯合國裡,因此香港澳門就回到北京所負責的中國。

但臺澎金馬所負責的這個中國,難道不存在嗎?是兩個中國嗎?還是一個中國?對世界各國與兩岸來說,都是避不開的問題。在座都是學習國際法的學生,應該比較清楚,但如果是去問學國際貿易的、學財政的、學心理的、學歷史的,問他們「兩岸關係在法律上是什麼?」沒有一個人能講清楚。我們自己都不去弄清楚,他們怎麼會清楚?我要是問我的孩子,中華民國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什麼?他們不會很清楚的。

國際法一直在變動,但對於國家承認、政府承認、政府繼承等等題目,甚至政府共存、一國兩府,這些題目除了北京、臺北外,沒有國家會真正關心,當我們自己解決了兩岸關係,第三個國家一定會照單全收、不會拒絕。

另一個問題在於「我們何時開始做這件事、應如何做?」我相信此事已 在進行中。當兩岸有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簽了ECFA,甚至繼續往下簽和平協議後,我覺得這問題會被解決。今天兩岸學者聚集在此,我們應做一個專案討論「究竟國際法對兩岸關係帶來何種挑戰?」這會帶來很多好處,我們對政府也有建言的責任。

除了兩岸學者之外,我不認為其他國家有時間、興趣、熱愛和使命感去投入兩岸問題的研究。因此,兩岸間必須解決問題,但「停留在現階段」就算解決了嗎?兩岸從未坐一起在國際組織/非國際組織裡對談,在國際性的國際法會議裡,就像討論其他議題一樣,一起來談兩岸關係。這是不可能的嗎?一定有可能。

兩岸從公約數到公倍數的展望

公約數是最小的,代表兩岸間的共通點。從公約數到公倍數,當然是從最簡單的開始著手,先易後難。只要我們有意願,就可以做得到。

以三甲子為基礎探討兩岸關係的原因

談到三個甲子,何以用1949年作區分呢?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府成立了,嚴格說就是一個政府在中國成立了,但並非出現新國家,而是新政府控制了中國大陸,另一個政府仍存在–成立至今一百年的中華民國政府。1912年到1949年這卅七年內,我們一起經歷過。然後從1949年到2009年各自有六十年不同經歷的時間。大陸從1949年開始,經過文化大革命到改革開放之前是閉關自守;而臺灣想要反攻大陸、實施戒嚴,也關了門和大陸沒有往來,直到1987年後兩岸老百姓才開始往來(探親)。從2009年起又要展望未來的六十年,今天談這題目應不太遲;若廿年後才談,我們就有愧於己。

1889~1949 共同的一甲子

1889年,法國大革命一百周年,光緒皇帝舉行大婚,開始親政。

1942年,南京條約一百周年。

1943年,是廢止許多不平等條約的重要年代。

1946年,訂定中華民國憲法,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憲法。

1949年,國民政府來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北京成立,這是一個政府的成立而非國家的成立。

1949~2009– 兩岸各自的一甲子

中華民國政府在臺北,這個國家叫中華民國,只是在北京,這個國家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全世界各國來說,他們未曾承認兩個中國。

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換了代表)。1945年聯合國成立~1949年是中華民國,然後1949年以後的代表仍是在臺灣的國民政府。而北京政府在1971年加入聯合國,也就是中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換人了。

2008年,馬英九就任中華民國總統,提出「正視現實、開創未來、擱置爭議、追求雙贏」。他談的是兩岸關係,但是兩岸關係跟國際法有沒有關係?當然有關係,只是國際社會認為雙方間要如何擱置爭議、如何創造雙贏,應由兩岸自行提出,世界各國不會反對我們兩岸之間的決定。

 2009~  前瞻一甲子

2009年之後我們該做些什麼?我們要追求公倍數。由公約數到公倍數,我 們要大開大闔來做。

1990年的金門協議、1993年辜汪會談、2008年第一次陳江會談,2010年簽定ECFA,馬先生、胡先生兩位領導人生逢其時、觀念想法正確,使得兩岸關係進到一個轉捩點, 產生很重要的改變。究竟該做什麼改變?這是在今天我們聚集在此,可以好好思考、好好發揮的。

中國大陸的展望

中國大陸的經濟不錯,但是政治要加油。從威權到民主,臺灣真的能,大陸也能。無論是刑事訴訟法、財經法、法院制度、一黨專政,改革過程非常不容易。國民黨的一黨專政也曾紅火過,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扮演的角色雖然不一樣,但共產黨政府仍要面對今日所看到的問題。改革開放的法制面現在正加速中,這是一件好事情,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不亞於經濟改革。溫家寶先生這幾年來幾次講得很明顯,中國的經濟改革有了成績,看來很不易,但問題非常多;溫總理又說,法制一定要改革、政治一定要改革,否則經濟一夜之間就會化為烏有。這些話不斷被強調,法制與政治的改革已不能再等。

兩岸關係對國際法的挑戰:兩岸的主權和治權

從憲法看兩岸主權(sovereignty)和治權(jurisdiction)的爭議。主權在 哪裡?其實主權就在我們大家,我們沒有主權爭議。至少從憲法的角度看,從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來看,談的都是一個中國;基於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各表一中、無所謂,它就是它。

就治權來講,臺灣就是在臺灣政府(國民黨、民進黨和其他政黨)的治理之下;大陸就是在中國共產黨政府(至少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治理之下,也沒有爭議。

顯然兩岸在主權上,兩岸的憲法規定如此清楚,卻沒有解決問題。這是國內法或國際法的問題?

首先談到國際法的發展的時候,我們要注意: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界線已經不像以往區分如此清楚。國際法就是處理「國家間外部關係」的法律?不,事實上國內法、國際法彼此會交互影響。

從憲法觀點談兩岸領土疆域問題

1.臺灣

民國35年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1991

年時,憲法增修條文。為什麼要修正?因為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共產黨已不再被視為叛亂團體。所以,正式在憲法裡講大陸地區、自由地區(臺澎金馬

1992年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005年也把「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的變更程序」放入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有人主張臺灣獨立,這「主張」在法律上是受到保障的。我只是要提醒各位:中華民國領土疆域變更,亦即使臺獨主張能夠成就,在憲法中難之又難。必須要在立法院,四分之三委員出席、四分之三多數決通過,還要全民公投等等。天下任何事都有可能,但可能性卻難以想像的低。因此臺灣的統獨爭議,其實相當程度有賴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發展,亦即北京政府各方面的努力,例如經濟/社會政策/法制/政治等層面的改革,是不是能夠穩定、進步到一個程度,使臺灣人說:「太棒了!我好喜歡那個地方的制度!我喜歡住那!」

2.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之後公布施行。其序言提到,1984年,談到二十世紀、1911年我們 剛剛講的共享等等。同時序言中說,「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依據這部憲法,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我們要坦白面對。

3. 小結:兩岸憲法對於疆域看法一致

1946年制訂的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固有疆域,包括全中國。但具體為何:是秋海棠、還是去掉蒙古後的老母雞?但無論如何都包括中國大陸全境,這就是為何中華民國憲法中有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之分。

2005年大陸通過《反分裂法》時,我發表了三篇文章說有那麼緊張嗎?反分裂法看起來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框架中,只是加強憲法的序言而已。事實上反分裂就是拜託臺灣不要走,那臺灣當然還是在中國裡頭,就像中華民國憲法的固有疆域包含了老母雞一樣。如果我們要變更,這都要透過剛剛提到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來進行。

我們是主權獨立國家

我們是主權獨立國家,不應進行無意義的國際角力,而應實際思考解決問題。中華民國,或是臺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提到,組成國家的四要素是人民、土地、政府、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我們無一不合,我們是主權獨立國家已是國際法上不證自明的。

有些人會問為什麼多數國家並不承認、跟我們建立邦交?這是一個問題,這問題我也解釋了很多。其實那是一個小問題,因為對其他國家來講實在很難選擇。1971年前他們都選我們「臺灣-中華民國」,1971年後不選我們了,為什麼?那是一個現實的環境,可是對於我們自己而言,我們真的覺得別人選我,不選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就很高興;而當別人不選我,我就非常不高興嗎?我覺得我們今天應該想,兩岸究竟該怎麼談?浪費資源在國際舞臺做無謂爭執,並沒有實質意義。

九二共識是憲法的縮影

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這顯然是今天的狀況。就是「mutual non-recognition of sovereignty」、「mutual non-denial of jurisdiction」。這是在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之下的一個現實。

九二共識不是馬英九總統創的,也不是任何人創的,九二共識就是憲法的一個縮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嚴格來講就是一個國家居然有兩部憲法,一部憲法是早就存在,另外又加進來一部憲法,可是1946的憲法還在。通常一般在國際政治中,若兩個政府同時存在,其中一個政府很快就會不見,因為活不下去。北韓政府活得很辛苦,而越南、德國的事情都解決了。當然兩岸跟他們狀況不一樣,但我們應該可以做得更好。

結語:制度比國家認同更重要

最後我們來談「兩岸關係對於國際法的挑戰」,以及「從國際法看兩岸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和角色」。我試圖在前面說了,那些觀念就是我寫的一些文章:〈制度比國家認同更重要〉、〈走出傳統的迷思尋找國家的新意涵〉、〈五十年後 追求的是世界的福祉〉。簡簡單單的一份簡報,但我們可以討論很多。

我2005年寫了一篇文章,2035年時有一位聯合國的特派記者發了一則新聞,假設兩種情境:(1)一則新聞是那時有個華夏共和國(由中華民國和中國大陸合在一起),她在聯合國提案成立世界共和國;(2)一則新聞,也是2035年,臺灣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共同提案成立世界共和國。

前面的例子是一國(兩岸合)的一個提案,此處是兩國(兩岸分)的兩個提案;但都是提案成立世界共和國,追求的是什麼?是世界的福祉。

世界共和國看起來很難,但我們從來無法料想得到。誰想到歐盟成立可以直到今天?德國跟法國原是世仇,但是仗剛打完,就放下槍桿進行合作、煤鋼聯營等。這一理想做不到嗎?並非必然。所以我們前面提到的1933年的《蒙特維多公約》,用國家的角度談到這話題,其實沒有意義。就兩岸來講,制度比國家認同重要的多!保持善意、耐心等待、建立良制。我們在追求的是良制而不是兩制,這並不表示兩制不好,而是良制更好。用行動和真心祝福臺灣、祝福大陸、祝福整個中華民族,謝謝各位!

小故事:叔公的骨灰

在聯合報上面曾經刊載這麼一則小故事。大陸一個老百姓小梅要來臺灣領她叔公的骨灰,結果中間發生了一些狀況,我在這一個案中扮演了小小角色,她後來寫信給我(陳律師):「我不要來領了。不是說我不愛你們(臺灣)、不愛叔公,而是我覺得你們愛我叔公很多。我叔公是誰?是一個老兵,以前在國共打仗的時候來了臺灣,就一直沒有回去。」然後她說她發現我們彼此間沒有那麼多距離。

 

[*]時任政治大學、東吳大學兼任教授、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財經法專題講座、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曾任海基會首任秘書長、中國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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