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天開始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國內民調近八成表達反對,筆者能理解這樣的反對,但我們仍宜暫時排除情緒,試著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其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載有:「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看起來,若將反分裂或反台獨約略視為「統一」的具體內涵,似非無將之解釋為全體國民(從廣義解,包括了行政機關)的「憲法義務」的空間。
惟畢竟,「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的用詞仍屬抽象,不論是其具體涵意或實踐的時間點(現在或未來)均不明確,因此這樣的「憲法義務」反映在大陸當局的行政系統(包括軍方)上時,則反分裂或反台獨,實際上會變成一種行政系統的「政策」,亦即其擁有很大的裁量空間,包括:對「分裂國家」、「台灣獨立」的定義有解釋權,可以依不同的情勢條件進行彈性解釋;既便有所謂「分裂國家」、「台灣獨立」的情況發生,行政系統仍可裁量作不作為,或採取何種「強度」的作為。
但當政策變成法律後,這時,對分裂的定義,以及其相應作為,都將不再單純是行政系統的「權力」,而變成了更為具體的「法律義務」。
當然,實際上行政系統的裁量權被緊縮了多少,仍須視規範密度高低而定。若該法對「分裂國家」、「台灣獨立」有較明確的定義、舉列具體的構成要件,或對出現「分裂國家」、「台灣獨立」的情況時,相應的「制裁措施」越明確,則行政系統的裁量空間就愈小。甚至,若該法對「分裂」、「台獨」定義過寬,使得本未被認為是「分裂」、「台獨」的狀態,也被涵攝進該法的「制裁」範圍的話,將使兩岸臨戰的風險大幅提高。
然而,政府領導人對這樣的「嚴重性」,似乎僅抱著「嗤之以鼻」的態度加以觀察與回應。或認為,大陸是個「不講法治」的地方,立個法,也不一定會遵守;或認為大陸狠話說的夠多了,換用「法律」來說狠話,也沒什麼了不起。這樣的想法是相當危險的。
首先,對於大陸政府的「守法決心」不宜低估。事實上,從改革開放到加入WTO,大陸為與世界接軌,投入許多法治面的努力。十多年前,筆者以海基會秘書長身份率團第一次正式訪問大陸時,在大陸民航機上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上,看到一篇名為「法制:中國人的新觀念」的文章,讓我十分驚訝。法制,對十多年前的大陸而言,是個強烈的詞彙,但對今天的大陸而言,其內部不論在國人法律觀念的養成、法律人才的培育、法律制度的建設等各方面,確有長足的進步。前年,筆者造訪北京時,看到了寫著「認真學習憲法」的大型看板,大陸政府就在熱鬧的大街上,清楚地向大陸人民宣示著法律(憲法)的重要性。
對法律角色日重的中國大陸而言,一旦反分裂、反台獨化身為「法律」時,若行政系統不依法作為,則將同時面對國內的「民族主義壓力」與「違法壓力」。換言之,對大陸當局而言,面對台獨「不作為」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
其次,正因為大陸行政機關過去說了太多沒有付諸行動的「狠話」,反分裂法的制定,更不容輕忽。須知,最狠的狠話是「法律」,其表彰的是白紙黑字、言而必踐的行動書。而這恐怕也是大陸制定反分裂法的原因之一,因為說的太狠卻做不到,將會使得國內的民族主義壓力指向行政系統,而制定反分裂法,由法律來說狠話,則可由法律吸收來自人民的壓力。此外,這也表示大陸行政系統自棄政策上的彈性可能,而逕以僵化的法律公式來處理兩岸關係。因為,其也體察出台灣的領導階層對大陸的狠話,不但聽若罔聞,甚且還頗希望大陸多說狠話以堆疊其政治資本。
這十多年來,一方面大陸政府的高姿態經常挫折台灣人民的情感;二方面在李前總統與陳總統「仇中國化」政治工程主導下,兩岸人民的情感不斷被撕裂。放在這種每下愈況的兩岸格局,大陸方面祭出「反分裂國家法」,能令人有多大的意外?只是,筆者擔心,兩岸若繼續「相煎太急」下去,浩劫,將不會是「來不來」的問題,而是「何時來」的問題。(作者陳長文為律師,法學教授)
【2004.12.26 中國時報 93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