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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什麼資不重要 本國公司就合法

2005 年 11 月 2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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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TVBS百分之五十三股份的東方彩視,只有一個法人股東,根本無法講出哪一塊錢資本是本國人的,「它就是完全外資。」新聞局長姚文智進一步表示,東方彩視董事都代表百慕達公司,資本都是外資,董事長也是外國人,「不叫外資,叫什麼資?」這樣的說法,牽涉了幾個法律概念的混淆,必須澄清。

首先,TVBS是「完全外資」,並非精確的法律用語,行政院應是指在TVBS已股份百分之百都是「外國人直接持有」之意。依我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依此認知,TVBS違法。

然而,政府對東方彩視的諸多指控,最多也只能導出「東方彩視」是「百分之百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卻不能在法律上導出TVBS是一個百分之百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因為依我國法律,只要「東方彩視」是本國公司,那麼TVBS的設立就沒有違法。

那麼東方彩視是不是本國公司呢?依我國公司法第四條,「外國公司」的定義為:「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由此可知,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我國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社團法人,就屬「本國公司」,也就是法律上的「本國人」(依民法,人分為自然人與法人,皆具有法律上人格)。

公司法上的條件,並不包括對股東國籍、外國人持股比例的限制,亦即我國係以形式條件(成立所依據的法律)而非實質條件(股東或董事國籍)來判斷公司國籍。換言之,即使東方彩視的股東百分之百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只要其依據我國公司法成立,即是本國公司。

因此,東方彩視說不出哪一塊錢資本是本國人的,並不等於TVBS說不出哪一塊錢資本是本國人的,TVBS在法律上可以大聲地說:「該公司百分之五十三是由本國公司東方彩視所持有!」其資本結構並不違法至明。更何況,廣電法第十條還特別地限定「直接」兩字,明確排除了「外國人間接持股」的情形。這也是國民黨馬英九主席對本案評論:「什麼資不重要」的原因,因為TVBS的資本結構並不因東方彩視的資本結構如何,而有違法問題。謝揆將馬主席的話解讀為「這個法律不用遵守」,當屬誤會。

或許有人會覺得這樣的法律似乎不合理。的確,在立法技術上,是有可能制定、加入所謂的「真實連繫」的條款,以實質控制作為規範基礎。然而,一方面這樣的規範可能會造成跨國資本流通的障礙以及認定的困難;二方面,現狀的法律既是如此特別規定,基於法律的安定性與信賴保護的原則,TVBS既然合法,其權益就應受到保障。

筆者並不打算以此苛責謝揆或新聞局長,後者並不是法律人(則不該扮演法律人的角色),而前者雖是法律人,但「法律」牽繁涉廣,既專且深,即令法律人也不可能盡為通曉,因此謝揆在法律判斷上犯錯,實有可諒。然而,這也正好點出了制度層面的缺失,正因為領導人並非「法律全能」,政府部門實須建立「法律守門人」機制,負責統合各部門的法制人員,結合成精密的法律資訊網,為政府的政策、作為、言論發表進行法律把關。否則類此錯援法律而害私權,或者類似不久前公然違法修改航發會章程侵於公益等情事,將一再重複。

【2005/11/02  聯合報 9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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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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