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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大法官 欲為神之事 先修神之格

2006 年 4 月 11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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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大法官捲入桃色疑雲去職,除了討論大法官公私分際外,筆者認為,該事件點出了更重要的道理:大法官,也是人!人有的七情六慾、人情包袱,大法官都有。接著要問的是:有七情六慾的「人」,憑什麼越代「上帝」審定是非的權柄?

  應邀到司法官訓練所上課時,筆者喜歡考問準司法官。如果你是法官,遇到一件所適用的法律你覺得違反憲法的案子,會怎麼做?學生一致回答,停止訴訟程序,提請大法官解釋。我接著問,為什麼不直接拒絕援用你認為違憲的法律?勤讀司法判解的可愛學生會答道:「大法官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說不可以。」

  我再問為何不可,這就難倒許多學生了。超出實然法律之上的應然思考,似乎不是法律系學生的專長。但經過再三「逼問」,同學們還是會舉出個「應然」理由:賦予素質參差不齊的一般法官在具體個案中解釋憲法,決定法律適用與否的權力,風險太大,也會妨礙法律安定性。這時我會再問:「大法官就不參差不齊了嗎?」

  對社會多數人言,走出了艱深浩繁的文字迷宮後,有多少大法官解釋讓人在理解後還嘆服不已呢?

  批評太抽象?那就說得具體一點。憲法,不複雜,人權的血誓書耳。或許,在對於中華民國公民的人權保障上,大法官曾作出若干進步解釋。但對於新移民(特別是大陸人民)、外籍勞工所受的法律歧視與人權侵害,以及對外國人權利保護上,大法官作了多少努力呢?此外,在節制行政權的制度性衡權作為上,大法官常向行政權傾靠,也難符人民期待。

  對比大法官的表現。近年來,反倒一般法官常作出擲地有聲的判決。不久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對前任國家元首作出千萬賠償的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判決,比諸許多沈耽在文義法理象牙塔裡的大法官解釋,何有遜色?

  以上尚可詮釋為筆者個人的「主觀偏頗」。但「客觀事實」又如何呢?從二年前,蘇盈貴立委指出有二位大法官對其關說真調會條例覆議案,引起輿論對大法官不中立的質疑;到NCC釋憲案中,行政院竟在大法官拒絕做出暫時處分下,精確指出八位大法官贊成暫時處分,若是行政院不負責任的放話,大法官就該展現風骨駁斥,而大法官卻來個「大法官勿語」,怎不令人懷疑司法獨立只是口號?大法官一旦失去中立,所謂專業不過是為特定政治立場背書的工具而已!

  對於大法官運用憲法解釋權獨佔了違憲解釋權(釋字三七一),超越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文義,將我國釋憲制度詮釋為「集中審查制」的作法,由於釋憲制度應集中或分散,各有優劣,論理繁複,筆者姑不作評。雖然還是有部分大法官忠誠執事,在若干不同或協同意見書中,也屢見前瞻之語,但我們期待的是全體大法官的優越表現。須知,大法官的崇隆地位,並不來自於「職位」,而是來自於「作為」,欲為神之事,先修神之格,特別是當大法官將權力集中提升的同時,至少請努力維持專業、中立形象,並走出冷漠的法律論理圍籬,展現對社會的熱情與關心,言所當言、捍守真理,擔當法律人的典範!讓人民覺得,縱其「集權」,也集得讓人心服口服。

2006-04-11╱聯合報╱第15版╱民意論壇╱陳長文/法學教授

【2006/04/11 聯合報 9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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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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