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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民主政治 兩岸關係與外交

拒認大陸學歷 違法,更違憲!

2006 年 5 月 6 日
在 兩岸關係與外交,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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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法治國家「政策不能凌駕法律」為由,在未廢止相關法令前,判決教育部必須受理及檢覈人民的學歷採認申請案。與其把注意力投注在總統出訪的受不受辱,倒不如關心一下這個可能嘉惠無數人民的重要判決。

首先,筆者認為,該判決除了陳論教育部違法行徑之外,若法院能進一步從憲法的人權保障精神切入,作出教育部消極不受理大陸學歷的採認申請乃屬違憲,這個判決將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人民受教權的最基本的核心,乃在於人民有權自由選擇最合適的學校受教,不管這個學校是台灣、美國還是大陸的。當然這不表示,政府沒有採認學歷的權力,只是這個權力應該是被限縮的、被動的權力。簡言之,政府所以有權採認學歷,亦即人民所選的學校若經政府採認,會是一個達到一定「品質門檻」的學校。而這個品質門檻也可以間接的產生另一種的「資訊價值」,亦即若學歷會反映「學力」,如此一來比較能落實教育促進社會進步的機能。

倘若政府恣意地不受理人民的學歷採認申請,就直接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規定。並同時間接侵害了人民依憲法十五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及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為台灣許多工作、考試都有「學歷門檻」,一旦人民的學歷不被採認,也就等於剝奪其工作權、考試權。這樣的憲法人權觀點未被納入判決,是較為可惜之處。但若法院判決確定,將可嘉惠無數學子。

筆者雖對法官的進步判決,持之以喜,然而另一方面卻是視之以憂。依政府目前意識形態掛帥的心態,反倒是教育部極可能宣布廢止採認辦法,來個釜底抽薪。而這也是筆者認為法官應更進一步以違憲為由判決教育部敗訴的原因,這樣一來,不論有沒有採認辦法,教育部都不再能夠以消極不作為為手段,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最後,一旦判決確定教育部違法違憲,權益受侵害的民眾則應申請國家賠償,對其因學歷不被採認造成的工作損失、薪資損失要求政府賠償。才能提醒政府落實人權不能流於口號。

【2006/05/06  聯合報 9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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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兩岸關係與外交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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