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擾十六年的蘇建和案,高等法院將「再度」宣判。由於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未簽署死刑執行令,這宗充滿糾葛的案件,在後來的十數年間,激起輿論眾多關注,也意外地成為探討檢警辦案以及刑事訴訟程序當否的重要案例。
蘇建和三人有罪無罪?這個答案我給不起。但在法律程序之中,該如何地謹慎並顧及審判時效,避免長期間的訟累侵害人權,其實才是蘇案被關切的重心。
特別是法律人(包括檢、警與法官),可有善盡「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戒慎恐懼?多少當事人在司法人員的輕忽苟且中,或失去青春自由,甚至失去寶貴生命。這中間許多掩埋在司法卷宗下不見天日的冤案錯案,被關注發掘者有幾?同樣重要的是,有多少輕忽職守的司法人,曾為自己的「重大」過犯,付出代價?
立法院三讀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案,最重要的是如何根本地避免冤獄的發生。而其中,重要機制之一,就是要讓司法人員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行為負上連帶責任。亦即當有冤案發生時,應建立向輕怠失職的司法人員究責求償的「有效機制」,這樣司法人員才更會戒慎。
然而,冤獄賠償法施行近五十年,國家固然對發生的眾多冤獄付出了巨額的賠償,但是,有多少「嚴重」失職的司法人員因此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答案居然是:一件都沒有!
為了要了解並喚起社會對司法品質和資源問題的重視,筆者鄭重請求司法院翁院長和法務部施部長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院檢雙方主動公開冤獄賠償委員會審議法官和檢察官有無重大過失的相關資料,供社會大眾審閱。
而這又得導回到政治層面的資源分配問題。
我們的政府,分撥了多少資源給處境艱困的司法人員呢?在解決責任不清與資源不夠的二大司法難題上面,陳水扁總統顯然交了白卷;面對即將展開的總統大選,有意角逐總統的馬英九與謝長廷,能不能清楚交代該如何來解決這二大難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