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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別為不公義留白 馬應當仁不讓

2009 年 4 月 18 日
在 法治建設, 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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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重要還是人重要?這可以形成永恆的辯論。而無巧不巧,台灣前後的兩位法律人總統,剛好分據在這個辯論的天平兩端。

  陳水扁前總統是絕對的「人治」實踐者,他相信權力代表一切,法律只是一種延續統治者權力的工具;學法律,對統治者最大的價值就是,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漏洞去捍衛自己的權力。如此的信念下,陳水扁靈活、權變。他也掌握了法律文字與現實間的縫隙,由權力者透過法律的解釋與裁量來填補這個縫隙。陳水扁就這樣地濫用了裁量權,涉入貪瀆弊案。

  馬英九總統卻是另一種極端,他信仰「法治」,對人的權力(特別是自己)謹慎節制,他相信好的制度可以使國家順利運行,因此制度應該也必須超乎於個人。因此,馬總統保守、沉穩。從相對於陳水扁的角度來說,台灣選出這一位總統,不能不說是一種幸運。但這種「絕對式」的法治主義,卻有盲點;那就是社會情狀多變,制度或有不足,法律文字亦有窮盡之處,再完美的制度,也必須由人來執行。

  法治,並不是和「人治」相對立的概念,法律只能是網,而網線間的空隙,就需要執法者的裁量來填補、甚至本著法的目的去創造。

  當我們誤解「法治」的意思,以為其與人治絕對的相斥,那麼,當社會現實落在法網的空隙處時,主政者不願沾染人治色彩而忌諱於行使裁量權時,這個空隙就會形成法治社會的不公義留白。

  馬總統面對國際對台灣貪汙評比的負面表現,痛心之餘宣示肅貪決心,並限期行政院提出檢討改進方案。筆者擔心的不是總統沒有肅貪的決心,而是馬英九在絕對法治觀下的行為盲點。

  馬總統太過節制權力,容易使國家運行的過程中出現「裁量空白」。新政府已執政十個月,前政府廣涉貪腐的劣跡和酬庸的人事,這十個月來,新政府作了多少整頓呢?主政者不能妥善發揮用人裁量權,那不是對法治的尊重,而是怠於行使法律交付給執政者的義務。這時,謹慎節制權力者的權力,非僅不是對法治的尊重,反而是一種傷害。

  十個月的執政,再說這些涉貪的人是前政府任命的已有些勉強,何況他們留任其職十個月,也得到新政府的背書與默許。

  以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去留為例,涉及那麼多的爭議,新政府真的在「制度」上無能為力嗎?

  先不論擁有國會優勢的國民黨,迄未針對檢察總長的退場機制有具體對應,這是立法面的怠惰。再其次,針對陳總長的爭議,據瞭解,監察院已進行調查,若查無其事,則還他清白,若查明失職,以糾舉為例,依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並得先予停職…。」此時行政機關即有「被動」的裁量權,並不應怠於執行。

  其他諸如再生能源法案、溫減法遲遲未能在立法院通過、金融整頓、文官紀律以及國軍的買官疑雲,「依法行政」、「尊重法治」不能作為消極無為怠惰的藉口,法治仍有人的裁量,在肅貪工作上,新政府最缺的不是法律,其實是劍及履及善用裁量權的魄力。

  對比陳前總統,馬總統的清廉自持顯得難能可貴。但人民對馬總統的期許是千百倍於陳前總統的,對法律原則固然要尊重堅持,但對於該當行使裁量之時,馬總統也應展現當仁不讓的決心與行動。

2009-04-18╱聯合報╱第19版╱民意論壇╱陳長文/法學教授
【20090418 聯合報 9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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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法治建設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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