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讓筆者想到了「爾愛其羊,我愛其禮」這句話;那頭「羊」固然重要,但抽體的禮法則更是可觀。
台嫌是不是能夠遣送回台,從頭到尾根本就不是問題的最重點。我們更該追問的是,如果不是要讓台嫌接受更有效的審判,得到更適正的應報或教化,那非要把台嫌遣送回台做什麼?換言之,既能對台嫌追究犯罪,且能兼顧他們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才是菲律賓、大陸以及我方,真正該關心的核心本題。
質言之,政府光是目前這樣,只針對單一輿論關注個案的交涉質量是遠遠不夠的。台灣從解嚴迄今,法治持續革新,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觀念,愈來愈深植人心。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用淺白的話解釋,就是法律的程序應該符合人類自然存在的價值觀,讓一般人都可以感覺到「公正、公平、公開」。台灣在這部分,歷年來已經逐步透過立法、行政、司法,特別是釋憲等途徑,將無罪推定、禁止刑求逼供、羈押權的法官保留、律師接見權、禁止行政干預司法等等相關制度原則,予以厚實穩固。
大陸法治狀況呢?從改革開放迄今三十多年來在進程上卻相當幅度地侷限在經濟層面,形成了一種「進程的割裂」。在經濟上進步神速,但卻在法治精進、人權保護與民主建構上牛步化。
以本案可能涉及的制度落差為例,大陸人犯羈押仍由公安或檢察官決定,不管有無合法監聽票,只要被監聽到就能在法庭上當證據。又嫌犯如帶回台灣,筆錄、監聽譯文、資金流向明細等,能不能符合法官審案的要求等等也是問題。
經由本案我們亟待深思解決的,更該是「台嫌在陸」反映出的兩岸法治落差問題。這不僅僅是大陸內部的問題,這也是兩岸人民交往的實質問題。
兩岸協商「先經濟、後政治」的二元先後,固然有針對重點,避免無謂干擾的作用。但是相對於「法治」來說,這已是一個不必要的分法。政府應該將國人在大陸面臨的法治困境視為當務之急,協商大陸方面在制度上建立對個人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菲律賓將十四位台嫌送到大陸,政府關心大陸執法進程在情在理,若能藉此機會彌補大陸法律的不足,擴大兩岸法治的激勵進步,保障兩岸人權發展,對兩岸人民必有正面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