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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為司法貼政治標籤,絕不是合宜做法

2011 年 7 月 4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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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總統因貪汙侵占罪嫌遭到起訴,是近日輿論焦點。所有人都同意,一個不該起訴的人,不應因為任何政治理由而被起訴,但也沒有人敢說「在野政治人物犯罪不應追查」。可見重點在於起訴的理由是否堅強,而非以被起訴者的身分及影響力來判斷。但是在對李案討論中,在野黨批評執政黨司法迫害,執政黨反駁是陳前總統所告發,看在筆者這個法律人眼中,頗多感慨。

首先,如果本案的起訴事實為真,那麼誰告發,有探討的價值嗎?事實上,就算陳水扁沒有告發,難道檢察機關在知有犯罪嫌疑之後,沒有追查卸任總統犯罪事實的義務?

至於蔡英文主席批評起訴時間(臨到選舉)有疑點,這一點倒很可以討論。但筆者認為蔡英文真正還應該追問的,並不僅是為什麼李案今天才偵查完畢,而是,為什麼在民進黨政府執政的八年間,檢察機關卻遲遲沒有動作?國安局前會計長徐炳強的官司在二○○六年無罪定讞,當時法院已認定,徐炳強將外交部歸墊的款項轉交給劉泰英是奉當時的國安局長殷宗文之命,那麼接下來檢調應該要釐清的,不就是殷宗文奉誰的指示?很可議的是,當時的檢察機關卻完全罔顧這個疑點,直接將所有的責任歸咎給已歿的殷宗文。

很顯然的,在李登輝前總統被起訴後,親李人士與綠營政黨似乎先斷言了李前總統是「不應起訴而起訴」,是執政者操弄司法的結果,否則為什麼要到「現在」(選前)才起訴?然這邏輯其實也很可能是反過來的,之所以「現在」才起訴李前總統,是因為民進黨執政的八年,當時的檢察機關對於李案「應起訴而未起訴」而致牽延,若然,那麼這又算不算是「政治干預」呢?

當李登輝前總統因國安密帳案被起訴,綠營將焦點集中在「不應起訴而起訴」的濫權質疑,這樣的質疑成不成立,尚有無數問號。但倒是有一件在陳水扁前總統任內被確認為「不應起訴而起訴」的案件,似乎得到的關注就少得可憐。那就是陳前總統宣稱「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拉法葉案。

當時負責偵辦拉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認為罪證不足不應起訴,而檢察總長盧仁發在說服無效的情況下,撤換黃檢察長,指派新的檢察官撰寫起訴書,這從程序來說,才是真正屈意迎合政治人物、干涉司法的惡劣檢察人員。但我們要問的是,有人追究盧仁發「濫權起訴」罪責嗎?拉法葉案中已被確認受不白之冤,只因檢察機關配合政治大戲而硬是被無端訴罪的雷學明將軍等人,他們的冤屈,有誰來申訴呢?

長期以來,筆者一直呼籲,濫權(不)追訴罪的落實追究,是確保與建立法律正義、品質乃至於檢察官公信力的重要關鍵。只要濫權( 不)追訴罪的尚方寶劍出鞘,才能讓檢察官知所警惕,不敢迎合政治而縱放罪犯或冤枉好人,長此以往,才有可能獲得人民對檢方、乃至司法的信心。關於這點,馬總統所提名的黃檢察總長有責任加把勁!倘司法公信無以建立,類似李登輝前總統案件所產生的「政治迫害」聯想,只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而事實上,即便我們憑著對馬英九總統過去言行的檢視,相信他不可能去干涉司法個案,但卻不代表下一個總統不會干涉司法個案。

最後,當李前總統的案子一被揭露,蔡主席就指責檢察機關「選擇性辦案」,筆者認為,身為法律人的蔡英文在對案子尚無充分資訊情況下,不應僅憑政治氛圍,即對檢方草率批評。若蔡主席有意見,也宜藉由檢驗李案的起訴內容是否扎實開始,若確有可議之處,再進行事理面的批判,才是客觀負責的態度。前副總統呂秀蓮說的很好:藍綠陣營都應「哀矜勿喜,共同反省」。

司法獨立是所有法律人追求的目標,然只要有政治影響的議題,「政治考量」陰影似乎又總是如影隨形。但正本清源做法仍是根據事實、根據法律,斷言式的為司法貼上政治標籤,絕不是合宜的做法。

【2011/07/04  中國時報 1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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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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