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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從起訴時點 談法治智慧

2011 年 7 月 18 日
在 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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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總統因貪汙侵占罪嫌遭到起訴,筆者在二周前的本專欄提到「蔡英文主席批評起訴時間(臨到選舉)有疑點,這一點倒很可以討論。」這周就來談這個題目。

從有罪、無罪層面看,「有罪嫌當然應起訴,無罪嫌當然不應被起訴」,這是至明之理,絕不可因被偵查對象的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這點除李登輝與陳水扁外,包括二○○六年陳水扁在擔任總統時,總統夫人吳淑珍就因國務機要費案遭到起訴;而現任總統馬英九,在擔任國民黨主席時,也曾因在台北市長任內涉嫌特別費案被依貪汙罪起訴,但馬英九先生在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確定,並於二○○八年三月當選總統。就法治發展的進程來看,這正顯示近二十年來所進行的各項民主法治改革已初見成效。

然而「有罪嫌而應該起訴的時間點」,在起訴李前總統的這種令人矚目的案件中倒是值得討論的。媒體報導檢察總長黃世銘指出「選舉期間不是法律真空期,難道案件要繼續擺到追訴權時效過期?」「法律沒有假期」,固然沒錯,但是檢察機關難道就沒有可以反省的地方嗎?據媒體披露,最早承辦國安秘帳案的薛維平檢察官,當年從涉嫌侵占國安秘帳孳息而潛逃海外的劉冠軍身上抽絲剝繭,查出李登輝可能涉案;但長官有意見,連想傳喚李登輝都不准。上級的黑手,一直如影隨形,就這樣空窗了八年。

請問,誰是上級?陳聰明檢察總長嗎?檢察總長黃世銘應該給人民一個交代。也就是除了起訴李前總統外,也應該發動刑法「濫權不追訴罪」的偵查,才能讓檢察官知所警惕,不敢迎合政治而縱放罪犯。

事實上,起訴李前總統與否不是問題所在,檢察機關在已違法失職,空轉了十年之後,何時該起訴補救呢?

在法治信心健康國家,檢察官只管依法辦案,至於媒體、社會大眾要如何解讀,那是社會輿論問題,他們不該管、更管不著。但是,在仍有濫用起訴(或不起訴)作為「政治廣宣」疑慮的台灣,卻無法迴避以下的疑問:在法律上,此案後續發展,不論法院是判決有罪、或是無罪,都有法定的機制,來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適正發動,並且兼顧到當事人權益之保障。但是,在政治層面,臨到選舉前,選民還得不到有關李前總統嫌涉犯罪的充分資訊,就必須在投票日前面對是否信任檢方(在延宕十年後)的起訴正當性的題目,的確容易引起政治上的議論,進而不當的影響人民對檢方(以及政府)的信心。

就像匯率變動時點,往往會考慮在連續假期之前宣布,以預留給市場較長的應變時間一樣。匯率早該變動卻遲不變動,固然該被檢討、追究責任,但是這與現在要實施的補救措施卻是兩回事,絕不表示,因為匯率已經太晚調動了,因此,現在就要不顧一切的,立即調回來,即使會造成市場嚴重波動危害也在所不惜。

李前總統的案件曝光迄今,算一算也超過十年,除非有即將罹於時效的特別因素,否則,十年都任令蹉跎(或包庇)過去了,現在要加以補救,只要避開選舉時點(提前或是延後幾個月起訴)起訴,不但於法治沒有妨礙,還能讓法治不被政治語言掏空淹沒,有何不宜!換言之,或謂前朝壓下,此時不起訴等待何時?「亡羊而補牢,未為遲也。」此話在法治信心健康國家完全正確,不會是問題。然而我國離此境界尚有努力空間,對於重大矚目案件的處理亟需更周延的考慮才是。

台灣幾乎每年都有選舉,儘管總統已鄭重澄清,絕對尊重司法,並極力維護司法獨立,從不干預任何個案。我們也相信馬總統不會干預個案,但,這只是消極面。就積極面來說,馬總統/行政院長應要求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及所屬檢察長),固然不可干預個案(濫權起訴或不起訴),更應具備司法政治人應有智慧,讓人民對檢方摘奸發伏功能與中立性有更多信心。

【2011/07/18  中國時報 10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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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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