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改革開放主要在於經濟層面,法治發展與台灣仍有相當的落差。大陸缺乏完整的「正當程序」所應賦予人民的法律保障。
ECFA是兩岸在經濟面的「談利」,後ECFA時期,兩岸理應進入法治的「講義」階段,筆者再三呼籲將兩岸法律的差異納入磋商。在這樣的脈絡上磋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困難度是高的。然而,正由於此協議是彰顯後ECFA時期「講義」的進程,兩岸除應就投資保障的機制達成共識外,更該就「正當程序」的具體意涵妥善規劃。
法律正當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制度總合。台灣已逐步為無罪推定、羈押權的法官保留、律師接見權等制度,奠定了厚實的基礎。報載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對於人身安全保障,重點在羈押廿四小時通報制度,實有緊促窄化之虞。
民國百年來的法治(法制)史中,「正當程序」的精進深化,即緣於歷史機遇,不斷遞嬗落實。清末外國對我國司法極端地不信任,故而列強在不平等條約下得以行使領事裁判權。民國十幾年起,國民政府陸續制定法律,尋求終止領事裁判權。這是兩岸共同的歷史經驗。
就兩岸分治後的台灣經驗,美軍協防台灣期間,刑訴法並未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受逮捕時即有選任律師權利,但依駐軍協定,美軍在台涉嫌犯罪者,自受逮捕之時即可選任律師。這項看似不平等的協定,卻也催化了台灣刑事訴訟法的改革。
目前大陸正對刑事訴訟法展開修訂。據報導,草案包括,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就可以以辯護人的身分提供犯罪嫌疑人法律協助。另一項修正則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外,律師有權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遺憾的是,大陸刑訴法規定檢察院無須經法官決定即擁有羈押權,這項違反法官保留的規定,此次修法未見調整。
筆者建議,兩岸商簽的投資保障協議必須將大陸上述的修法內容納入考慮,換言之,無論大陸修法進度如何,台胞都可優先依修法草案獲得保障。此外,應爭取檢察官行使羈押權應該獲得法官核可始得為之,而草案規定模糊的條文(例如「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之「除外」規定),務必再予釐清、甚至刪除。總之,兩岸人民應同享進步的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