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憲法,「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由「大法官」掌理。即大法官職權主要有二:一為「憲法解釋」,以違憲審查為重心,審查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另一為「統一解釋」,特別是終審法院之間,在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衝突時,大法官將見解「定於一」,以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與法律安定性。行憲至今大法官共有七一○件解釋,對憲政運作與人民權利保障貢獻良多。解嚴後「憲法解釋」數量激增,顯見大法官認真扮演「憲法守護者」的角色。然相較於此,「統一解釋」卻年趨沒落。原因為何?令人民困惑不已。
根據司法院資料,近年內人民聲請統一解釋的案件每年至少有三十件,需求並不間斷。再從我國法院制度著眼,這更不難想像。不同於美國僅有一個聯邦最高法院,我國至少有兩個「最高」:「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遑論最高法院內有十二個刑事庭、六個民事庭,最高行政法院設有七個庭),並且互不拘束。社會活動日趨複雜的今天,在二元審判系統架構之下,終審法院裁判見解「互異」的可能性只會有增無減。
既然有實際需求,為什麼大法官卻頻頻退守?從統一解釋與憲法解釋消長看來,習法逾五十年的筆者揣測,大法官可能認為憲法解釋所表現的權利保障需求較重大,形成了偏好,不論大法官刻意或不經意,受到憲法解釋的強烈排擠,統一解釋便邊緣化了。但是,不論憲法解釋或統一解釋,人民對於正義的渴求其實相同,都希望大法官能體會人民的司法困境,給個最終的睿智決定。尤其,統一解釋的當事人,是在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中歷經「終審」後,求解惑而不可得,大法官當須理解,他們漠視兩個法院作出矛盾的判決,帶給人民的是難以忍受的痛苦。
疏離統一解釋,還有其他理由嗎?從下列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似是而非的理由可觀察出蛛絲馬跡,理由之一:「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民事判決…兩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無不同,僅係就其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事實得否涵攝於上述○○契約之判斷有所歧異,故尚難謂係屬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該案中,最高行政法院,未尊重高等法院的民事終審判斷,針對同一個法人與成千上萬個業務員數十年來簽署相同的「私法契約」,做出完全不同的定性。大法官卻執意認為兩個法院見解並無歧異,拒絕受理,聲請人完全無法理解!理由之二,大法官以該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持之聲請解釋」不願受理,更忽略聲請人民事既然勝訴,當然不會再上訴三審,怎能說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非確定終局判決!大法官找盡各種理由推託,就是不願介入兩個法院間的爭執。難道是害怕得罪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同僚?或害怕被冠上「第四審」之名?於是刻意迴避統一解釋。從大法官向來只做抽象解釋,不司審判的傳統看來,如此不幸之推論不無可能。
然而,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大法官得否享受法官待遇)中,大法官明確自認:「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之法官。」既然我國憲法設置了二元審判系統,對法院之間的終局矛盾立場,作出統一解釋,必然是「大法官」所應履行的憲法義務。
如非因同行相忌,而是執著「解鈴還需繫鈴人」,認為應由終審法院自己來處理,會比大法官更「適任」,就應設立跨越二元審判系統的「聯合大法庭」來解決。惟司法改革提設聯合大法庭之建議顯未受重視。同此期間,大法官卻又怯於落實統一解釋任務,二元審判系統形成人民困惑,是大法官失職。
現任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教授曾以「保育動物」形容統一解釋,凸顯統一解釋在憲政運作的稀有性。筆者認為,大法官在受理統一解釋要件上採取極其嚴苛態度,更使稀有的統一解釋快速走向「滅絕」的命運,形成實質修憲的違憲效果。因此,筆者認為在《司法院組織法》未能完成修法並設立聯合大法庭前,大法官有責任「復育」統一解釋,莫讓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在二元審判系統的縫隙中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