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國情報告的規定為:「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八十九年修憲,國民大會虛級化,總統國情報告的對象於是從國民大會改為立法院,但條文已無「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一詞,這刻意的刪除,已可以明白知曉修憲者的意圖,有意否決具質詢性質的「檢討建言」權。總統為何無須向立法院負責,此乃因為總統的民意基礎非如內閣制般承自國會而來。而立法委員可以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在我國憲法的設定上,向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而不是總統。
換句話說,依據現行憲法,立法院無權要求總統作「一問一答」的備詢。在憲法上,總統超然於五院不對立法院負責,否則他如何行使「協調院與院間爭執」的憲法權力呢?同時,行政院是憲法上的最高行政機關,如果總統接受備詢,則置行政院長於何地?總統的國情報告如何與行政院的施政報告區分?如果相同,重覆有何意義?如果相矛盾,那更是憲政危機。
同樣是採雙首長制的法國,總統可以對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演說但不接受質詢,國會要等總統離場之後方能對內容辯論,也不能投票。而採總統制的美國,總統及部長不對國會負責,發表國情咨文雖已成年度慣例,但美國總統發表後隨即離場,不接受任何提問。兩國國會對於總統的演說都極為禮遇尊重,但以禮待之不是意味著國會對總統的政策就要照單全收,例如美國在國情咨文結束之後,反對黨會馬上會透過各種平台發表反對的內容,或在法案審查上表現其立場,不會因為在國情咨文演說中未能質詢,就處於下風。
又倘若不能一問一答,換個方案,仿照李前總統至國民大會的前例,由委員提出建言再綜合回答是否可行?固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委得提出問題,「…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但修憲時既然刻意取消「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文字,立委提問的憲法授權又從何而來?再者,何以需要如此大費周章,而不直接依照憲法,行使憲法賦予給立法院的職權,以行政院為對象,進行更為有效、更有意義的論辯。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有既定的修改方式,如果對現行制度不滿意,應試圖透過公共辯論,透過修憲程序予以調整,而不能一憑自己的主觀偏好便推翻憲法規定或超越憲法授權恣意解釋,否則將破壞憲政體制所設定的權力平衡。立法院應將手中的憲政寶刀—立院質詢權,使向正確的對象、運用在合宜的場域,才能發揮其正當性與實效,否則便只是滿足一時口慾的政治秀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