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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治建設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釋

2006 年 11 月 9 日
在 法治建設, 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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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從泰國回來,突然發現,十一月三日這一天,除了陳瑞仁檢察官作出了不懼行政威權、重振檢察威信的起訴書外;還有一群人,我們也要記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這十一位大法官,因為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議的人權低標,剝奪中華民國公民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作出了令法律人全體受辱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一位民國八十三年即從大陸南京嫁到台灣的新娘,在取得身分證(成為中華民國公民)後,憑著自己的努力,於民國九十二年通過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分發到國小擔任職員。正當她欣然赴職時,政府的一紙公文剝奪了她服公職的權利,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她必須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否則不能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要知道,這個惡法侵害的還不是「外國人」的人權,而是侵害了本國人的人權,因為在台灣可設戶籍,即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就是本國人。
 
以我國立法院向來的素質,被意識形態矇去了人權之眼,而立此惡法本不足為怪。行政官員依法而辦,也難苛責。還好還有一群識清心憫的行政法院法官(近來行政法院作出了一系列令人激賞的判決,實堪為法律人之表率),以其確信該法違憲為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位極司法之首、動見觀瞻的大法官,其法律識見、人權胸襟卻遠不及行政法院的法官。不但肯認該侵犯公民服公職之權的惡法合憲,更令人痛心的是,十一位大法官,竟無一人表示「不同意見」,全數默許惡法侵傷人權。是可忍!孰不可忍!

大法官舉出的解釋理由是「忠誠義務」、「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說白話一點,就是擔心這些來自大陸的「公民」,可能會對國家不忠!可能民主素養不夠!以此為由,便允許法律讓他們成為「次等公民」!

真的這麼擔心,就不要發「國民」身分證,既然承認了當事人的公民資格,大法官憑什麼允許法律創設次等公民?擔任國小職員,與忠誠義務、民主認識有什麼關係?難不成擔心國小職員會竊得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賣給大陸?這樣的剝權,那一點合於「比例原則」?若已被承認為公民者,還要接受所謂的忠誠檢驗、民主認識檢驗,那何不在公務人員考試中加考「忠誠」與「民主認識」二科?要檢驗,請一併檢驗!

大法官還夸夸其談,這沒有違反平等權,因為平等權追求的是實質平等。都歧視到如此地步了,也能稱做「實質平等」?那麼大法官可不可以也放棄服公職之權,體會一下公民權被剝的感覺,一起「實質平等」一下?通篇吊弄法律文字的釋憲文,掩不住大法官不存悲憫、沒有同理心的冷漠麻木!

解釋憲法、捍守人權,需要多高深的學問?請學學行政法院的法官,本於正常人的當為判斷、良知寬憫,好好想想如果諸位是那位被剝削人權的升斗小民,這樣的解釋,諸位大法官能服哉?能安哉?

【2006/11/09  中國時報 9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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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法治建設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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