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離開公職九年,已是一介平民戴先生,一生奉獻於台灣的教育、財經工作,不論專業、人品均受好評。身懷財經專業的他,秉著推己及人的精神,應中國之邀擔任無給職顧問。大家捫心自問,有何不對?他把前半生投注在台灣,造福二千三百萬人,今天讓他用專業來造福十三億人,進而助益兩岸關係,這不是應該鼓勵的事情嗎?為何要反對這種普世服務、造福人群的博愛情操?
政府表示是依據法律規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這樣的規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憲!特別是在「動員戡亂時期」早已終止的今天!
首先,對戴先生而言,應邀擔任顧問,雖是「服務」而非「工作」,惟該條例的禁制條款適用於全體國民,而這禁制的核心,從客觀面來說即違反了憲法第十五條:人民工作權應受保障的規定,因為工作權核心即是「工作選擇的自由」,失卻了這個核心價值,工作權即成空殼。
政府方面復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惟該「法律」並不能凌駕於最高法律—「憲法」本身的規定。
再從國際人權公約析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人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六條規定:人人應有憑本人自由選擇工作謀生之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已被多數國家認同其為國際習慣法,身為國際一份子的台灣豈能無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更是我國於一九六七年簽署,經立法院於二○○二年批准,自有法律之效力。換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能與之牴觸。
縱不談法律位階。自詡「人權國家」的台灣,怎麼連國際人權憲章的基本要求都做不到?
第三,就算用「國家安全」做為禁制理由。試問,一個去職九年的財政公務員,當個不領錢的顧問,究竟哪裡礙著「國家安全」了?更別說該條例第三十三條是「一體適用」台灣的所有人民,這合乎比例原則嗎?而且違反者依不同身分,要承擔的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或十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對人民權利的限制與侵害實在太過。
第四,如果真的認為台灣與中國是「一邊一國」,不是反而更應該「平等」地看待與中國相涉的事務,把對方當成平起平坐的「國家」看待嗎?政府不立法禁止人民任職於美國、英國、南非、阿根廷、北韓或利比亞的黨、政、軍機構,獨獨就是中國不行,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有人會說,那是因為中國對我們有敵意;因為「幫助中國」就是「資助敵人」!如果這個邏輯成立,不如對中國宣戰並全面禁止交流。在戰爭狀態下,也不用談法律、人權了,不管到中國任職、開會、經商、旅遊或探親,通通不准,敢去的,以「通敵」論處,不是更好?
最後,用一個故事做為結語。公元前四十九年羅馬三頭同盟結束,龐培與凱撒展開對決。
龐培向人民宣告:「不聽命於我的,都是『敵人』!」
凱撒則向人民宣告:「不敵視我的,都是『朋友』!」
龐培的首敵是凱撒,卻愚蠢地先幫自己找更多的敵人;凱撒卻很清楚,除了龐培之外所有的人都是他要籠絡的「朋友」。一邊「同中求異」尋找「敵人」,一邊「異中求同」增加「朋友」,勝負誰屬豈不明顯?
就算政府非把中國當局當成敵人不可,也請把敵人「範圍」劃小一點,不要把政府間的嫌隙算到人民的頭上。助中國與愛台灣並不衝突,像戴先生一樣願意關懷中國,用實際行動證明台灣友善的人,他的愛台灣之心,比只會唱高調的政治人物強得多。關起門來找敵人,只會分化自己,亦無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龐培之愚,能不鑒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