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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民主政治 兩岸關係與外交

大陸人民繼承權限制 該取消了吧

2002 年 11 月 11 日
在 兩岸關係與外交, 法治建設, 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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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些台灣人民摯愛的另一半 還給他們應有的人權和關懷

「為了偉大,可以犧牲一切的渺小。」這是筆者最近的一個感慨。

近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之議沸沸揚揚。但有關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對台灣地區遺產繼承權之規定,似未在討論修改之列。對此,筆者實是耿耿於懷。十餘年前,筆者在海基會秘書長任內,參與該條例在行政院討論時便對該限制規定表示反對。

筆者認為,從歷史的人道關懷而言,我們可以簡單的想像,一位丈夫因為歷史的悲劇被迫離開大陸的妻兒,一別四十寒暑,滯於大陸的妻兒子孫,孤苦無依,未受丈夫或父親照顧,這時台灣丈夫身後的積蓄,讓其大陸親人可以與台灣地區人民有同等的繼承待遇,可說是一種恤生者以慰亡靈的人道悲憫。惟反對者從遺產貢獻角度析之,認為大陸親人對遺產形成之貢獻不若台灣親人,賦予其同等的待遇,將有損台灣人民的利益。對這類似是而非的論調,筆者固然不贊成卻也不再堅持己見。惟時隔十餘載,兩岸環境丕變,是項規定欠缺正當性更可從下列幾點說明。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該歧視性的限制,不僅違反近十年來台灣地區努力建立的憲法平等權保障制度,也悖於國際法所楬櫫之人權精神。

隨著民主發展日趨成熟,以及大法官本身的銳意進取,我國對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相較於先進國家不遑多讓,尤其在平等權內涵方面更是強調的重點。以大陸地區以外的外籍人士相對分析,我國並未對外籍人士就台灣地區遺產之繼承權有所限制,為何獨對大陸地區人民採取針對性的歧視?而從國際法的角度言,政府為了標榜人權國家,常自豪台灣人權保障可與世界接軌,然當代國際人權法所宣揚的普世人權,其意義即在落實無分種族、國籍、性別、年齡,使人人享有一定的基本權保障,針對性的剝奪或限制大陸人民的繼承權,豈合於憲法與國際人權的精神?

其次,當初以貢獻說,牽強羅織限制大陸人民繼承權的政策基礎也因兩岸人民十多年之交流,主客觀環境變遷而不復存在。繼承權限制已從歷史悲情變成了現實常態。台灣人民因赴大陸旅遊、經商、求學,自然而然的與大陸人民相識相戀而共結連理,這是發乎人性,合於常理的人世情愛,對於這些台灣人民摯愛的另一半,為何仍要執意規定需有台灣人民身份後,才能取消其對台灣地區遺產繼承權之限制?

更何況,我國尚進一步規定,大陸配偶欲取得台灣地區戶籍登記,自結婚時起算,至少需八年時間,最近政府更有意延長為十一年,十一年是個漫長的歲月,如其台灣配偶在此期間內不幸亡故,再片面限制其繼承權利,可謂合理?如大陸配偶已育有子女,此種作法,可謂人道?縱還是要從貢獻說的角度強作差別待遇,生活於台灣數年而尚未取得國民身分的大陸配偶,對遺產真無貢獻?若其無貢獻,又是誰有貢獻?

到最後,這些不合理限制的存在理由,都只能上綱到所謂的「國家安全」或「國家認同」,因為大陸對台灣文攻武嚇,所以大陸是敵人,但那些來自大陸的台灣媳婦、台灣女婿何辜?當我們一手指著大陸對我們不友善責問他的同時,是不是也該想想我們對大陸地區人民所做的種種歧視,大陸人民又作何感想?塑造一個敵意的循環,智乎?

這讓我想起德國哲學家海德格爾所言,「偉大始於偉大,渺小始於渺小」,海氏的說法提供了納粹菁英統治壓迫少數的哲學基礎。在無限上綱一個「偉大目標」後,像兩岸婚姻這種「渺小」的人間情愛便宿命的得不到同情,所有對人的悲憫、關懷與同情在這偉大的尺標下,我們都可以理所當然的選擇遺忘與冷漠。但?這樣的遺忘與冷漠,我們真能心安嗎?

【2002/11/11  聯合報 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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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聯合報-民意論壇》兩岸關係與外交法治建設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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