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獎頒獎典禮於九月十八日落幕,韓國前總理金滉植亦應邀參加,其對本屆「法治獎」得主布魯斯.艾克曼(Bruce Ackerman)教授的「二元民主」理論深有所感,該理論區分日常選舉的「常態政治(Normal Politics)」,與人民例外廣泛參與的「憲法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金氏並於《朝鮮日報》撰文剖析韓國政局,警告若僅憑多數決、欠缺充分國民討論即大幅改造司法制度(如:將偵查權限由檢察官轉移至警察),終將傷及法治根基。回首台灣地區,筆者亦深有所感,爰提以下幾點,供賴總統及各界反思:
ㄧ、解嚴近四十年,台灣地區政治、法律產業是進步還是退步?
自去年三月,大法官人選二度未獲立法院同意後,賴總統迄今遲未完成第三度提名,致使憲政機關深陷人數不足無從合法開議之泥沼。成熟的民主憲政體制中,固然得各執己見;然而,齊力確保五權憲政架構於不墜,仍是不可跨越之底線。今日台灣地區的憲政僵局,顯示政治產業與法律產業二者乃唇亡齒寒的關係。
筆者認為,法治的進步,多立基於政治體系,職是,欲建構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根本之道在於回歸憲法精神,無論總統抑或立法委員,均應積極履行憲法上之義務(如釋字六三二號所謂:適時提名人選、適時行使同意權),蓋國家及全民之福祉應當然優先於政黨的意識形態和利益,唯有如此,方能使政治產業與法律產業共榮發展。
二、縱獲相對多數之選票,改變憲政架構仍非所許。
有憲法之形,未必有憲政之實,艾克曼教授即曾明確指出:「當總統或行政領袖繞過國會與公共討論,以個人意志推動重大決策,法治便會被掏空。民主社會的重大決定,必須接受制度程序與公共審議檢驗。」(取自中央社對艾克曼教授之專訪。)準此,賴總統雖於二○二四年勝選,然其得票僅是三組候選人當中之「相對多數」,且民進黨籍立委亦未達國會半數,顯見公民社會對賴總統的政見仍持保留態度。
筆者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既已闡釋我國乃以「統一」為目標,且同法第十一條亦明確將我國區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則此憲政架構殊非總統一人得以獨斷變更,否則形同行政權單方架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之修憲程序規範。是以,賴總統自「務實台獨工作者」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等等主張,均可謂已逸脫民意的檢驗及制衡。
兩岸關係錯綜複雜,台灣地區歷經解嚴與戡亂終止,大陸地區亦有改革開放的成績,兩岸之互動顯非三言兩語的競選政見所得道盡。從而筆者認為,艾克曼教授倡議之「審議日」應值採納,至少初步而言,應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明定選民得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日前放假思考,如此一來,人民得以審慎思考台灣地區應何去何從,且亦可藉由公共思辨,令當選人於開票後得斟酌調整其政見。
三、結論:奉行良制一國,應是兩岸政府遵憲,且貫徹和平與人民幸福的最大公約數。
賴總統於上個月在高希均先生的追思會上表示,兩岸和平幸福不是選項,而是唯一的道路,筆者深表認同。除此,筆者多年來倡議之「良制一國」理念,應是統、獨及維持現狀之間的最大公約數,申言之,在維持和平現狀,及保存自由民主體制之際,同時承認統一所重視的歷史文化連結,在求同存異的過程中,兩岸均應積極改革「政府治理」及「民主法治」,以此逐步邁向「良制」,並於最終達到統一的目標。
【2026/10/08 聯合報】(作者 : 陳長文 法律產業資深律師、良制一國信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