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9日,最高法院駁回嘉義縣國民黨代表林雪峰之上訴,依《反滲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刑4年定讞。據報導,被告於2023年招攬地方人士赴浙江旅遊,部分費用由台州市台辦負擔,餐敘間並表達支持侯友宜;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受台辦指示、委託及資助,從事影響總統選舉之行為。
筆者深感震驚,解嚴至今已近40年,單純兩岸交流竟可能招致如此重刑。檢調、法院及政府擺出一副匪諜就在身邊的態度,把本應是「最後手段」的刑罰,作為控制人民行動及交往自由的工具。
政治固然能有意識形態之別,但兩岸人民連基本互動都要膽戰心驚,這樣的司法與戒嚴時代的警總何異?!為免「法治」退回「人治」,爰提以下建言,供讀者反思:
一、誰是「境外敵對勢力」,何故始終語焉不詳?
《反滲透法》於蔡英文總統任內,由民進黨團於2019年底提出並逕付二讀,未經委員會實質審查,多數條文亦未獲朝野共識,最終仍由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表決通過。其文字雖未明定「境外敵對勢力」所指為何,然自立法背景及司法實務觀察,幾乎指向同屬一中的「大陸地區」。
果如此,當年擁有國會壓倒性多數的民進黨,本該開大門走大路於第2條直接明定,而非用曖昧不明的用字「偷渡」,以意識形態入人於罪,早已違反「罪刑法定」及「處罰明確」之基本要求。以政治劃分敵我,繼以刑罰相繩,與當年刑法第100條、懲治叛亂條例無殊,又與威權何異?!
二、政治語言非處罰依據,豈可凌駕「一個中國」之憲法誡命。
林案歷審均以大陸地區未放棄對台用武及軍演等情,認定大陸地區屬「境外敵對勢力」;其中,一、二審更援引賴總統2025年論述佐證。然而,《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第11條亦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權利義務得以法律特別規範,「一個中國」的憲政架構至今未改。政府受任期限制及民意定期檢驗,除非修憲,否則服膺憲法誡命是治國之基本,法官也不例外,豈能以政治語言取代法律論證,甚至判處刑罰。
三、法律與良知,應是法律產業成員之圭臬。
4年之刑,字面上不過寥寥幾字,人身自由之剝奪,卻是對人民難以回復之損害。本案中,林代表既未擔任公職,亦非呼風喚雨之公眾人物,其影響力本即有限。旅途中表達對特定候選人之支持,究竟如何與旅費補助構成投票行賄之對價關係,法院應當嚴謹認定,不能僅憑交流對象及政治立場便論罪科刑。
其實,刑事強制力對人民之威嚇,早在偵查階段便開始,因取得法院搜索票的門檻不高,因此當偵查機關有意向「政治諂媚」,其登門搜索、拘提輕而易舉,卻足以對人民產生巨大的恫嚇力。至於後續的證據是否真能將嫌疑人定罪,即非「政治司法工作者」所關心者。
筆者必須嚴正指出,服務於法律產業中的兄弟姐妹們,應如履薄冰,以法律人之良知,抗拒逐漸一言堂的政府及法院。倘若政治上的敵我認定,足以取代嚴謹的犯罪構成要件,則「法治」退回「法制」絕非杞人憂天。
賴總統日前出席高希均教授追思會,表示會接手推動其和平幸福主張,並引述:「和平不是選項,是唯一的道路。幸福也不是期待,是共同的責任。」既有此承諾,筆者期盼賴總統應恪遵憲法,主動推動《反滲透法》修法,調整模糊不明且有罪推定的立法模式,為法律產業之進步及兩岸人民之幸福戮力而為,讓「法制」到「法治」以臻「良制」之「和平之路」,不至於不進反退!
【2026/09/14 中國時報】(作者:陳長文 法律產業資深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