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考選部今年2月23日公布的統計,107年律師考試因增設「400分門檻」而落榜者共107人(依106年舊制能考取),考選部應給這些考生一個交代。 近20年前,筆者曾因見到同事律師考試屢試不第,感慨萬分寫下〈超低的錄取率,邁向法治社會的桎梏〉一文,當時是民國89年,律師考試錄取率僅6%。而這位同事,如今已是筆者服務事務所優秀的合夥人。 民國102年,錄取率提升至10%,筆者再書〈律師考試改得好,但還要更好〉一文,支持當年考選部長董保城為改革律師考試所做的努力,但也呼籲:應讓「評閱標準」透明,並認為10%錄取率仍待提升。 民國106年,考選部於放榜後,開放「評閱標準」供大眾檢視,然錄取率卻仍然維持...
閱讀更多2019年2月,在運量最大的春節期間華航機師罷工,截至2月14日,已取消198個航班,影響近3萬名旅客,累計營收損失約3.8億,重挫企業形象。然蔡英文總統刻意保持距離,在野的國民黨太陽們也未積極表態,顯見二年半前空服員罷工,蔡總統搬石砸腳的前車之鑑,已讓所有政治人物記取「教訓」。 2016年5月華航空服員罷工,民進黨已執政,其實不必那麼快讓步。但當年前華航董事長孫洪祥因對勞資爭議有所堅持而下台,新任董事長何煖軒卻對空服員的訴求照單全收,或許是當時民進黨認為反的是「馬政府時期的董事會」,若是自組的董事會做得定能更好。 然至今看來卻非如此,除當初對勞工的承諾皆跳票外,如今罷工案又起,足見此窘境並非...
閱讀更多去年12月5日,筆者收到一封來自經濟部、署名部長沈榮津的函文,內心五味雜陳(意外、感動、欣喜、遺憾、期盼)。 該函正本受文者含司法院、立院法制局、行政院與法務部等47個相關單位,主旨為:「鑒於107年8月1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公司法』,業已刪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之規定,爰請各相關機關儘速就主管之法規檢視有無配合修正之必要。」副本唯一的受文者是筆者。 首先,請容筆者道出此函的緣由。2018年8月28日,為宣導公司法新法,筆者所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於與全國工業總會合辦「公司法修正重點及實務影響」研討會,商業司官員於專題演講中指出本次公司法修正廢止不合時宜的「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讓長年關注「外國法人認...
閱讀更多筆者《天堂不撤守》專欄10日〈從財團法人法看自詡萬能的政府〉一文,對明年2月上路的《財團法人法》,認為政府有自以為萬能,經營績效超過民間的傾向,部分條款恐違憲。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筆者該文對於新法規定與部分事實有所「誤解」、「以訛傳訛」。筆者既感謝法務部的回應,也對回應的某些內容感到失望,願以此文請法務部「指教」。 《財團法人法》第68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原政府捐助財產超過基金半數之財團法人,後因接受民間捐助,政府捐助財產不足半數而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該法施行後3年內(111年1月31日以前),若主管機關認為該財團法人,沒達到原本的社會公益目的、或有規避政府監督情事,則政府可再強制補...
閱讀更多「……無論你們是擦傷還是流血,只要能出來就好……。」歷經普悠瑪事件生還後,一位國中少女以〈我在普悠瑪上〉為題投書《國語日報》,訴說同伴先行離世、自己第一次知道生死之近,字裡行間吐露出一位十六歲少女歷經生離死別的不安、恐懼與自責,令筆者不捨。 死亡,真的比我們想像的更近,但多數人卻不願或未曾意識到該如何面對這場「人生期末考」。總以為還年輕,身體仍康健,但世事往往非從人願……。 二○○九及二○一四年筆者曾兩度與死亡天使相遇,兩次歷劫讓筆者深深體會生命無常,也更堅定於重獲新生後對生命所持的態度。然而,許多突如其來的天災人禍卻很可能就是天人永隔。對於生死這堂課,根本來不及思考與選擇……。 前立委楊玉欣...
閱讀更多《財團法人法》今年8月公布、明年2月施行。財團法人基於公益本質,屬公(政府)、私(營利)部門外的「第三部門」,為弱勢、教育、環境等事項服務大眾,承載許多人的生活與盼望,對社會功能重大,因此本法可說與民眾切身相關。 本法訂定前,財團法人的法律規範主要僅靠民國18年制定的《民法》寥寥數條(第59條~65條)概括規定,輔以各主管機關的辦法、要點。隨時代變遷與需求,顯然不足。 歷經20年波折訂立的專法,共4章76條,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採高密度監督;民間捐助的採低密度監督。筆者肯定,訂定本法終能彌補往昔規範不足的問題(財務公開、董監事責任歸屬明文化),但也對「政府」於專法中的角色與權限感到詫異與失望。爭...
閱讀更多過去數十年,人民與政府爭訟,在行政法院獲勝訴的機率微乎其微,行政法院常被民眾認為較「同理」行政機關,見解相對保守,也因此有「駁回法院」之稱。儘管解嚴後,法院審理態度有所放寬(特別是環保案件),「駁回法院」的狀態似有轉變,但整體仍有改善空間。 近半年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有幾件裁定有別於以往,勇於對重大爭議案表態,積極回應人民期待,讓筆者眼睛為之一亮。 第一案,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與兩公司都提起行政訴訟。6月11日,北高行(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法官)裁定,因《黨產條例》涉及違反「憲法保留」,合議庭依釋字371號意旨,「確信」適用法 律上有違憲疑義,聲請釋...
閱讀更多上周台大研究生遭酒駕撞擊身亡的新聞,使筆者憶起二○一○年聽到如同子姪般的好友孩子,遇酒駕肇事而無辜離世的噩耗,是何等心如刀割。酒駕事故頻傳,固然是民眾輕忽於事態嚴重性的僥倖心態,但目前修法進度躊躇不前,除是立法怠惰,更是政府失職、失能。 筆者早於二○一三年撰文〈讓酒駕悲劇歸零,立法應完整配套〉呼籲,防制酒駕應有明確立法配套。相關法規主要涉及行政、刑事與民事,三者應具有互補、替代關係,如刑罰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則應提高民事責任,或以行政措施降低酒駕可能,才能制度性防此惡習。 現行法有幾點應立即檢討改進: 行政法面,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攔停後拒絕酒測罰九萬元、吊銷駕照(第卅五條);拒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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