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書序】總統是靠不住的

不久前,翻讀了由大陸旅美作家林達女士所寫的「總統是靠不住的」一書,書中提到了一個有趣的小觀念。在東方世界,我們通常會以某國的總統作為該國「政府」的代稱,例如克林頓政府、布希政府。然而對美國人而言,是沒有所謂布希政府(Bush Government)這個詞彙存在的,布希後面所能連結的組織代稱,永遠只是「行政機關」(Administration)。 為什麼不能用布希政府這個詞彙呢?因為從國家的功能也好、組成也好,布希「政府」根本在邏輯上是不存在的。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所謂的政府指的是行政、立法、司法,這三個部門的合稱,這三權的任一權,誰也不高過誰,是平等而且相互制衡的權力,行政部門,只是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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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國會權力 設非常設 獨立調查機關

假設,現任總統是連戰,在投票日前夕遭到槍擊,隔日並以不到三萬票險勝陳水扁。這時,民進黨是否還能信任由受到行政權制約甚深的檢察機關來主導槍擊案的調查?若不能,那就表示,該被質疑的並非連或扁,而是我們缺乏一個昭信於人的「制度」。 那麼我們該怎麼做呢? 首先,得先釐清槍擊案的本質。若只是單純刑案,則循現有的司法路徑解決即可;若涉及執政者濫用權力、干擾公正選舉,我國現狀下的司法管道,恐難擔負還原真相的功能。 因為我國的司法權運作處在二分的狀態,法律上意義的司法機關是法院,但法院法官的被動屬性,使其並不具備完整的、主動的調查案件功能;案件調查與蒐證,主要由檢察機關負擔。這種分工在一般司法案件上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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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法之外的非常法

大選初步開票結果已公布,在司法機關沒作出足以變動當選結果的判決之前,陳水扁先生應被視為連任成功的總統,也因此,陳總統負擔了更多促進社會和諧的主政者責任。在這個背景上,筆者欣見三黨秘書長日前面商扁連宋的會面問題。國親提出三項訴求,針對司法驗票的部分也達成若干共識,惟其中「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槍擊案以及國安機制啟動問題」,特別是是否要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問題上,雙方的歧異較大,對此,筆者有如下意見。緊急命令是否是個解決台灣當前因選舉糾紛而起的「信任危機」的可行解?依憲法規定以觀,可分成三部分說明。第一,在發動原因上,憲法規定原因之一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避免」為預防性用詞,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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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選舉無效之訴」墨守狹義法條

昨日,應總統府之邀,與總統先生茶敘。筆者則親遞了一封書信給總統,提供筆者對總統府外群眾聚集要求驗票的一些處理建議。 筆者認為,在驗票程序開始前,不妨容忍群眾集會的持續進行,因為群眾壓力一旦消解,政治回應通常也隨之怠緩;二方面,這次事件的本質基本上是一種「信任危機」,在驗票程序未正式開始進行之前,實難讓群眾輕易地從「不信任」轉為「信任」。惟一旦驗票程序正式開始,群眾即應平和地散去,讓這個中立程序在無外力干擾下,順利地進行。一旦有結果出現,各方都應予以尊重。 其次,針對群眾要求立即驗票的訴求,筆者則整理了一些具體的意見,提供總統參考。 第一,先要為這次群眾的立即驗票訴求定性。基本上,這次群眾的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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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言論自由 違憲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貝蒂威廉斯出席民進黨所舉辦的「非常女人之夜」,北市選監小組認為違反「外國人不得站台輔選」規定,開出罰單,引發爭議,筆者謹從憲法上人民言論自由的角度剖析。貝蒂威廉斯究竟有無違反選罷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政黨或任何人不得邀請外國人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復依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所不得為之行為共七種,貝蒂在「非常女人之夜」發表演講,可能構成第一款所規定的「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及第二款「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因此,台北市選監小組開罰的行為,原則上可說是於法有據。然而民進黨對此處罰並不服氣,呂副總統表示:一個國際知名人士希望為台灣公投發聲,竟被視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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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痴與人權盲

最近,政府規定大陸新娘申請來台定居要提出五百萬元財力證明,引起社會一陣撻伐,認為這是開人權倒車,政府先是振振有詞的宣稱:「這不是歧視,而是保障大陸配偶的權益。」嗣後承受不住社會輿論的龐大壓力,改口說是行政疏失,承辦的公務員把大陸移民和經濟移民搞錯了。筆者倒真希望政府只是「搞錯了」,但真的是搞錯了嗎?只怕未必!雖然,近年來,我們的政府在部分國內人權的提升作為上,交出了一些堪稱不錯的成績單,這點應給予掌聲;但對於只要扯上「中國大陸」這四個字的人,基本上無分是大陸人民甚或是台灣人民,不管四年前的國民黨政府也好,或今時今日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也罷,都好像是得了「人權盲」一樣,什麼人性尊嚴、人民基本權,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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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糾紛法律難窮盡

吳憶樺被強制送回巴西,筆者認為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首先,在法律規定方面,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習於將複雜的社會情狀,用簡單的法條一舉涵括。就算法條可涵蓋大多數社會情況,依法判斷會出現「合理」的結果,但就是會有少數情形是,依死板的法條而斷,反而會造成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正義。   以吳憶樺案為例,關鍵就出在《民法》第1094條的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在特定情形(如父母死亡而無遺囑)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吳憶樺之叔並不在「順序」之中,而外祖母羅莎則在其中,依法律,法院即會先「認定」監護人是吳童的外祖母。   該條第二項則開了一個裁量空間給法院,亦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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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糾紛 法律難窮盡(吳憶樺案 法理剖析)

回到立法初衷做出「人」的判斷,「兒童的最佳利益」永遠都應是考慮核心。吳憶樺被強制送回巴西,筆者認為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首先,在法律規定方面,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習於將複雜的社會情狀,用簡單的法條一舉涵括。就算法條可涵蓋大多數社會情況,依法判斷會出現「合理」的結果,但就是會有少數情形是,依死板的法條而斷,反而會造成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正義。 以吳憶樺案為例,關鍵就出在民法第一0九四條的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在特定情形(如父母死亡而無遺囑)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吳憶樺之叔並不在「順序」之中,而外祖母羅莎則在其中,依法律,法院即會先「認定」監護人是吳童的外祖母。 該條第二項則開了一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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