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來貪瀆橫生、千瘡百孔。何以如此?筆者認為,是因為相稱於政治公職所擁有的巨大權力,促其負責的制衡力量太小之故。而其中,最常被濫用的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對今日主政的法律人來說,可說是再熟稔不過的刑事法原則。聰明的法律人,甚至援用在公職領域,做為掩飾不當行為、卸責牽延以保官位的護身符。
所謂無罪推定,乃因刑法之論罪,包括自由刑乃至於生命刑的量度,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損害至重,自應謹慎,這是無罪推定之基本精神。
然而,從事政治公職則不然。國家公器的委託,不在於創造受託者(公職人員)「權利」,而在於賦加其實現社會至善的「義務」。其所掌權力龐巨,攸關全民福禍,任用免罷的標準,即不應從個人「職位保障」出發,其是否有能力「創造人民最大福祉」才是首要考量。
政府官員若「實質不適任」,例如枉法罪證確鑿,為司法判決所定讞,應予解職固無庸論。縱然僅是「形式不適任」,例如近日金管會主委龔照勝因台糖弊案被檢方交保,或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中,李姓庭長不知迴避,出席和解會。這些行為,都嚴重傷害民信,縱算龔主委實乃蒙冤,李姓庭長也真如其所陳對聚會內容全不知悉,即便金管會主委為任期制,司法官有特別的職務保障,但既因個人行為不當、不知瓜田李下妥為迴避的蒙昧,當事人即應自辭職務。
這種嚴格責任的政治慣例之建立,對澄清吏政非常重要。是該職務之撤,重心非在審罪定罰,而係從公益角度,換個更適任的人。不僅無所謂「無罪推定」之適用,甚至應以「有責推定」為原則。
要求當事人辭卸公職,與刑法上論罪削權不可同類而論。對從事公職者而言,要否從事公職乃其自由選擇,若覺「有責推定」的制衡太過沈重,社會上有得是私領域工作可選,即應將公職機會讓給對操為更謹慎自信,願意接受「有責推定」的賢能之士膺任。
學法之人非常清楚,欲達到刑事法上的「證罪」,需要的門檻極高。若將「寧枉」與「寧縱」作為取捨式的價值選擇,無罪推定所拉高的證罪門檻,無寧是向著「寧縱」的天平傾靠的,鑑諸刑法論罪的嚴重性,該傾靠或有其不得不然。
但政治人物由於掌握公器,甚至可以影響司法調查,透過政治權力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雙重濫用,將使得證罪門檻加乘倍增,使得要「證實」政治人物「有罪」,難於登天。近來許多圍繞在第一家庭的疑弊,總統在強大的公權的保護之下,要指望司法調查還原真相,實難表樂觀。當被干擾影響的司法系統作不出高官有罪的判決,就等於高官無罪嗎?恐未盡然。雖然也不能因此逕對第一家庭作出「有罪的判斷」。但至少可以對第一家庭、對總統作出「有責的判斷」,要求其承擔傷害人民公信的政治責任,實質上有罪無罪或難逕判,但第一家庭在諸多事件上形式上行為不當卻是分明至極。
不受制衡的權力,是一隻有生命力的怪獸。要管束這隻怪獸,第一步,請先拔去牠那對「無罪推定」的翅膀,幫牠加上一個「有責推定」的項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