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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財長就位,行政院與國民黨的證所稅共識版也同步推出。但行政院長所說「先求有再求好」是否務實,須問是先要有什麼,以及想好到哪裡。無論何「版」都要合憲;換言之,應先「合憲」再求好。
共識版是在雙軌制中的設算制,設定落日條款,也就表示第一個共識是「加值型證交稅」,並非「證所稅」,更談不上「好」了。至於合憲性呢?其以證交稅為名,拼湊設算所得然後宣稱所課者為證所稅,不僅名不正、言不順,課稅的結果也找不到公義的影子。甚至,加值型證交稅比較民進黨研提之千分之一扣繳證所稅,並輔以虧損扣除或超額退稅的機制,都相去甚遠,以民進黨版作為行政院版平行的第二軌會好得多。 五年後日出時回到共識版中核實課稅制的單軌,以證券交易實際所得作為課徵標的,勉為可先求「有」的第一步,理應是共識所屬意的,不但「合憲」且更「好」的版本,但是它的問題仍在於不合公義,因此不會是「好」的證所稅。 稅法爭議的違憲案例,多屬違反憲法平等權,侵犯人民財產權的例子。 對富有者以違反平等權的方法課徵證所稅,或許聽到誤以為這就是正義的掌聲,但證所稅是有證券交易所得者應納之稅,不是大股東稅,也不是高所得特別稅。縱使高舉量能課稅大旗,卻是身分不平等的違憲規定。 試問共識版基於何種實證基礎,推論持股較高的大股東以及非證券交易所得淨額較高的個人,就是進出股市而較有高證券交易所得的人,而要他們賺得任何證券交易所得都必須負擔高達四○%的證所稅呢?相反的,這樣的共識版卻排除經常進出股市的中實戶或職業投資人核實課徵證所稅,使得這些人賺取再多的證券交易所得也可完全不繳任何證所稅,這不但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更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大家都樂見富有者多繳稅,但富有絕非罪惡,萬萬不可以富有者祭旗,而上綱到剝奪富有者的基本財產權和平等權。 立法者如果有先求「合憲」、再求更好的通盤規劃,就應同時把後求好的目標說清楚。一者是避免以後的行政和立法怠惰,在有了之後便不再求好;二者是表明先有而後好之立法裁量意旨,說服正當性,降低違憲的危險;三者則是憲法的明確性要求,使人民可預期未來之境況何在,才能決定要否暫時接受不算好(但合憲)的現狀。如果不把未來階段進程訂入法律,先求有再求好恐怕落得只是務虛的話。 筆者曾提出推衍租稅本質的證所稅的意見(包括徵得稅收半數用以改善綜所稅不夠善待人民的問題),應該明示於法律中,莫讓在底層生活的納稅人吶喊。 |
| 【2012/06/04 聯合報 101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