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政部長劉世芳針對陸配村長鄧萬華遭內政部解職的案件公開表示:「中華民國以外的外國國籍當然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筆者按:形同兩國論),這般言論與賴總統的「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及兩日前公開表達的「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論點有異曲同工之「弊」,筆者不禁感到疑惑,劉部長與賴總統身處的國家,究竟為何?
一、 忘了誓言,還是害怕想起?
為確保各級政府官員「效忠國家」的精神,公職人員上任之際須「宣誓」乃全世界所皆然,中華民國當然不在例外,《宣誓條例》中規定,部長應宣誓「恪遵國家法令…。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憲法》亦規範總統應宣誓「…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
總統的誓詞明確指出其受「《憲法》約束」,而部長誓詞中所謂「國家法令」,當然亦包括中華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因此,兩人均不得無視《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所揭示,中華民國包括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意旨。
二、 沒有處罰的誓言,恐淪為戲言。
賴總統及劉部長上開爭議性的言論,恰恰顯露其心中的「政治意識形態」遠超過「中華民國文化歷史」與「法律知識」。這不禁讓筆者想起天下文化事業群創辦人高希均所言的「小確幸裡藏有大缺失」,官員逞口舌之快所得到的「小確幸」,藏著國家認同混亂的「大缺失」。且《宣誓條例》形同「紙老虎」的情形,更加劇總統有恃無恐地玩弄法制,發表「違憲」之論。
觀《宣誓條例》中僅規定「宣誓人如違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然究竟應如何處罰,無論《宣誓條例》或其他法規範中均毫無更具體的闡釋。反之,美國總統宣誓時須表明:「…竭盡全力維護、保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而根據美國法,違反此誓詞可能構成「重大不檢行為」的彈劾事由。
三、 美國川普總統彈劾案,中華民國能否借鏡?
美國《憲法》第1條明定眾議院有提出彈劾之權;參議院則有審判彈劾之權。於2021年初,美國眾議院基於總統川普於2020年底鼓吹支持者衝擊國會大廈,以及嘗試施壓喬治亞州州務卿「做票」的行為,對剛卸任總統職位的川普提出彈劾。
此議案雖在美國眾議院以232票比197票(同意彈劾-反對彈劾)通過,然而,最終在參議院卻因57票比43票(有罪-無罪),有罪票數未達在場議員的2/3,導致彈劾案以失敗告終。
筆者認為,中華民國監察委員及立法委員應仿效美國參、眾議員無畏高官的精神,針對公職人員的違法(遑論違憲)行為,依照《監察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秉公行使彈劾權,否則國父孫文篳路藍縷創建的「五權憲法」斷失一臂,難讓中華民國擺脫人治的陰霾。
四、 法制到法治的反思。
宣誓不僅無獨立的處罰規定,且以台灣高等法院97年矚上重更(一)字39號判決為例,司法實務多認為誓詞僅係公職人員於就職時所願遵循之「自律規範」,帶有濃厚之「道德要求」。因此亦難以憑藉著《宣誓條例》與其他法規(如《刑法》)接軌。
中華民國身為「民主法治國」,早已擺脫過往對上天宣誓的君權社會,轉而向國家、《憲法》表達效忠。《宣誓條例》制定於民國19年的家國危機存亡之秋,過往講究「說話算話」的高道德要求,與今日社會環境迥然不同,故單純以「道德官箴」制約公職人員的言行已不合時宜,實有必要改弦易轍,明文規範公職人員違反誓詞可構成行政法上的職務懲處,甚至是《刑法》上的瀆職。如此一來,中華民國方能屏棄政治意識掛帥的「人治」,邁向成熟的法制,再到法治,以臻良制。
【中國時報 2025/12/08】(作者:陳長文 律師、法學教授、良制一國信仰者)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51207002340-262104?chd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