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四論據推不出權鬥犯意

北檢認定前總統馬英九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祕密,監察通訊之祕密資料,依法起訴。(本報系資料照/杜宜諳攝) 台北地檢署23日新聞稿回覆筆者16日投書〈是職責非洩密,馬英九如何證明比干之心〉,稱絕非「以政壇傳聞推測馬英九的犯意」,「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嚴守證據法則」。 然而,起訴書是怎麼寫的? 第1頁,追溯2005年馬、王「激烈角逐」黨主席,並認為馬「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並於第3、4頁再稱「馬英九閱悉(關說)內容後,因與王金平理念之差異,『圖』藉此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 從以上來看,檢方認為馬「洩密犯意」的出發點,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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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職責非洩密 馬英九如何證「比干之心」

前總統馬英九遭北檢起訴。(中時報系記者郭吉銓攝) 2013年立法院朝野領袖涉嫌司法關說,衍生案外案。一是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自訴馬英九,二是民進黨前發言人告發馬洩密。北檢14日起訴馬英九,筆者認為這個起訴過度限縮總統的決策形成空間,謹拋磚引玉,盼供法院參考。 首先,起訴書第一頁,就直指馬因施政無法貫徹,遂以司法關說案意圖撤銷王金平之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長職位。檢方拿「政壇傳聞」來推測「犯意」,顯失允當。 其次,北檢認事用法未充分考量國政實務。例如,檢方說:馬、江既可一天內更換法務部長,即無連夜召見江、羅討論曾勇夫去留之必要性,足見馬當晚獲悉王、柯等人涉關說情事後立即洩密予江、羅之舉,非單純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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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踏軍人尊嚴 我為陣亡父親寒心

  軍校招生日益困難,不就是因為領導軍人的最高統帥,放任政府與政黨,踐踏軍人尊嚴,所招來的「寒心效應」? 圖/翻攝陸軍官校網頁 以一個法律人來說,我對蔡英文政府感到灰心;以一個軍人子弟來說,對蔡英文政府則感到寒心。 民國三十八年,我的父親隨政府帶家人從大陸來台灣後,又奉命回到大陸,繼續「剿匪」任務,不久即陣亡於四川邛崍。當時局勢敗壞已不可逆,究竟父親為什麼要回到四川,他的犧牲有意義嗎?這是我懂事後,內心一直存在的疑問。 以我父親個人而言,我相信,他做不到一個人苟存性命於台灣,坐視著在戰場上的袍澤吧,他在陣亡前,心裡念的也是希望他的犧牲,可以保衛他愛的人。以軍人集體來說,對國家、同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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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統一法院見解的統一解釋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一次會議2月22日在法務部廉政署舉行,會議由召集人瞿海源(後中)、法務部長邱太三(後右)主持。(中央社/記者鄭傑文攝) 「保險業務員與所屬保險公司的『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去年10月,大法官第740號解釋為此爭議已久的問題作出遲來的「統一解釋」。然而,這個延宕多年的問題,解決了嗎? 從司法體系觀之,釋字第740號是在一槌定音地「解決」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間見解歧異的問題。一方面,行政法院認為,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公司對所屬保險業務員有強大的監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權,二者間具從屬性,應屬勞動契約。另一方面,民事法院則認為,公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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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 全面公開判決不同意見

蔡英文親自擔綱的司改國是會議登場。本報資料照片去年底筆者投書媒體〈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呼籲開放判決不同意見書制度。司法院去年十一月公布改革方向雖已包括,卻僅限「終審法院」。這對營造開放、說理的司法環境,效果有限。司改國是會議正進行分組討論,希望負責「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的第二組能鼓勵這項改革擴及各級法院。 第一,終審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僅約九十人(改革後可能更少),不及法官總數的五%;閱歷與法學造詣雖豐,卻難免受結構制約,穩健保守卻易陷僵化。 反之,各級法院若都能公布不同意見,更能加速審判文化的翻新升級。一來,直面當事人的下級法院較無包袱,能以熱情活力塑造創新與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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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兒少權判決 冷暖只在一念間

去年底台北大學法學院林院長邀我與進修學士班交流。很高興,當社會對法治的信心不足,還有許多其他領域專精的「同學」蠟燭多頭燒來學法律。 一則以喜,李模教授一九九一年在東吳法學院首創在職專班法律組,如今蔚成風潮,正補足對跨領域人才的渴求。 一則以警,其他領域是否對主流法律人失望,乾脆自入法海? 我珍惜這對話機會也認真準備。理想的全觀法律人,兼備良知、本事、超國界法視野,尤其是熱情!腦海浮現二○一四年唐獎法治獎得主、前南非大法官薩克思(Albie Sachs)許多精采判決。但台灣怎不如南非?必能找出「有感判決」與同學分享。 我找到了。 庚女因幫助販毒,去年十月彰化地方法院判決緩刑。庚女是家庭經濟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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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解釋早該功成身退

司法改革要題陸續出爐,但有個不難解決卻影響深遠的未完成答題,總被忽略。蘋果公司1982年就因此在我國法院踢到鐵板。 當時蘋果控我國廠商違反《著作權法》。受訴的台北地院認為,蘋果的著作權雖向主管機關登記,但其公司法人在台灣未經認許,故依1931年「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不受理該刑事自訴。事隔30年,《著作權法》等個別法律雖已例外容許,但「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不得提起刑事自訴」的院字見解至今有效,持續留下侵害人民訴訟權。  筆者2015年9月投書〈請馬總統打開最高法院的牢籠〉建言中提及此事。遺憾的是,這呼籲未獲任何回應,其後,最高法院資深法官私下表示「他們因受院字解釋拘束」,也無可奈何云云。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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