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卡特之中美關係備忘錄

本月三日公布由卡特於上月卅日簽字之中美關係備忘錄,並未超出美代表團來華談判時及離華時所採之立場。因此美國之立場與我政府立場之差距,尚有待雙方代表繼續談判解決。分析卡特之中美關係備忘錄,吾人可歸納下列幾點: (1)美國仍堅持其僅與我維持非官方之關係。此點可自其備忘錄之主旨標題:「與台灣人民之關係」及其引言中強調「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在無官方政府代表及外交關係之基礎上維持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可知。備忘錄(D)項指出「美國人民之利益將由非官方之機構以公司型態代為行使之」亦係此一立場之表現。 (2)美國與「台灣」間之現行有效之國際條約或協定(安排)仍繼續有效,唯其內容之實行將由(D)項所指之公司型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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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談判之後-再由法律觀點談中美關係

經過兩天談判,美國代表團已於昨日下午離華返國。雖然此次談判有助於雙方瞭解彼此之立場,但雙方立場之懸殊卻是相當明顯--亦即我們堅持中美今後之關係應建立於官方之基礎上;而美方僅擬於非官方之基礎上與我維持關係。此次談判之無結果並未出國人之預料。美方之立場無疑地是「配合」其與中共在本月十五日聯合公報之聲明:即美國承認中共政權為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而「在此意義內,美國人民將與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業和其他非正式的關係。」對於美方之立場,我外交部次長錢復先生、部長蔣彥士先生及總統蔣經國先生先後均強調中美今後之關係必須建立在官方之基礎上;其理由至明,蓋唯有於此基礎上,雙方方得建立永久(有別於暫時)及原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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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理智地看-中美關係之法律問題

美國承認中共政權為「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之法律意義: (1)美國之行為僅涉及「政府之承認」而已。換言之,中國之為國家,是為不爭之事實。依現行國際法之理論既不涉及「國家承認」之問題,依「國家繼續」之原則,中國與美國之關係,就美國而言,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共政權代表中國與美國政府行使之。又依現行國際法而論,我政府之地位就發國政府而言,應屬「事實政府」。一國之內並存兩個政府,而其一為另一國承認為「合法政府」,而另一為「事實政府」時,就該兩「國」之國際法關係言,唯有「合法政府」可代表一國與另一國從事國際關係之活動;就該兩國之國內法關係而言,僅「合法政府」得於另一國國內法下享有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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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匪建交我們應持之態度

本月十五日美國總統卡特宣佈美匪定於明年元月一日「關係正常化」,明年三月一日互換大使(鄧小平並將於元月底訪美)。此項決定損害了在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之利益,實為親者痛、仇者快。卡特所做終止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及中美官方關係之決定的合法性,將由美國國會及司法機關認定,吾人不願置評。另據報導,美國政府將派一由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率領之七人代表團於廿七日訪華,其目的為討論今後中美關係之有關「調整」事宜。卡特政府為實行其十五日宣言內容所列之時問表之倉促性,除顯示其缺乏對待歷史上友邦所應持之基本禮節外,尚且暴露了其做成決定過程之輕率程度。唯這段短短時間內中美關係之發展,無疑的將對我政府、全體人民以及自由世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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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之商榷

編者先生: 今日拜讀貴報副刊「讀者、作者、編者」一欄所刊李之衍先生來函指出陶希聖先生『八十自序』中誤用「治外法權」一詞表示「領事裁判權」;其見解正確。唯李先生復指出:「治外法權」即英文"Extra-territoriality"並為國際法之通則,一國不應放棄,亦不可放棄云云。此項陳述,實犯有兩項錯誤。 一、「治外法權」乃指任一主權國家或其代表(如外交官、駐軍等)依國際法或條約於另一主權國家境內享有管轄、執行之豁免而言,其英文為"Ex-territoriality"。而"Extra-territoriality",依文義可知,仍指一國於其境域之外行使管轄權,如領事裁判權是(Consular 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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