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立法初衷做出「人」的判斷,「兒童的最佳利益」永遠都應是考慮核心。吳憶樺被強制送回巴西,筆者認為有兩個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首先,在法律規定方面,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習於將複雜的社會情狀,用簡單的法條一舉涵括。就算法條可涵蓋大多數社會情況,依法判斷會出現「合理」的結果,但就是會有少數情形是,依死板的法條而斷,反而會造成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正義。 以吳憶樺案為例,關鍵就出在民法第一0九四條的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在特定情形(如父母死亡而無遺囑)下,法院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吳憶樺之叔並不在「順序」之中,而外祖母羅莎則在其中,依法律,法院即會先「認定」監護人是吳童的外祖母。 該條第二項則開了一個裁...
閱讀更多伊拉克時間二十日清晨,美國數十枚戰斧飛彈襲擊巴格達,敲響的不只是美伊的戰鼓,也敲響了數十年來,在聯合國架構下所建築的國際法秩序的警鐘。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禁止使用武力是一個已被確認的國際法原則。因此美國的軍事行動基本上已違反上開規定。 惟上開規定只是原則規定,因此接下來要看的是,美國是否符合得「例外使用武力」的規定。 依聯合國憲章,例外得使用武力的情形有二,一是自衛(憲章第五十一條);一是在聯合國架構下為維護集體安全而採用武力措施(憲章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在自衛方面,美國自九一一事件之後,即開始以「預防性自衛」做為其軍事政策的核心...
閱讀更多飛安調查的國際合作與我刑事管轄權是並行不悖的雙軌 【陳長文╱律師(台北市】新航空難帶來了無比的震驚與哀傷。它也暴露出許多值得注意的問題。超國界法律(國家刑事管轄、涉外民事法與華沙公約體系、國際民航有關飛安檢查等)的正確認識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關於新航的民事賠償部分,華沙公約(以及相關的約定)的體系是乘客與新航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文件(但是如果因為乘客的航程不屬華沙運送,則各相關國家的國內法則有適用的可能)。至於飛安調查與民、刑事管轄雖為相關但實無衝突的程序。飛安調查的主要目的,顧名思義是為了鑑定失事的原因以避免重蹈覆轍。而民、刑事訴訟則是為了調整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或維護社會公益而設。飛...
閱讀更多【陳長文╱律師】日昨觀看電視及媒體報導美籍人士麥喬治被刑事警察局於新竹科學園區逮捕,並手銬腳鐐地交由美方法警押回美國審判。此一景象令人震驚不已,且聯想起押解綠島之黑社會大哥。相對於我國刻正努力追求之國際化及人道援助,我國是否也應注重國內法律正當程序及外國人之人權保障 據報導,麥喬治遭美司法當局通緝,涉嫌罪名是私自將他與我國籍前妻所生的五歲女兒帶來台灣居住,因而違反美國之「侵害監護罪」及「誘拐親子移出國罪」云云。 本案顯然是個典型的超國界民事與刑事的案例。據報導,美國法院五年前已就孩子監護權判交麥喬治之我國籍前妻,而麥喬治(已另娶我國籍之女子為妻)表示其於一年前另向新竹地院取得監護權。就本案民事...
閱讀更多【1999-06-15 TAIPEI TIMES P8 】
閱讀更多日昨觀看電視及媒體報導美籍人士麥喬治被刑事警察局於新竹科學園區逮捕,並手銬腳鐐地交由美方法警押回美國審判。此一景象令人震驚不已,且聯想起押解綠島之黑社會大哥。相對於我國刻正努力追求之國際化及人道援助,我國是否也應注重國內法律正當程序及外國人之人權保障。 據報導,麥喬治遭美司法當局通緝,涉嫌罪名是私自將他與我國籍前妻所生的五歲女兒帶來台灣居住,因而違反美國之「侵害監護罪」及「誘拐親子移出國罪」云云。 本案顯然是個典型的超國界民事與刑事的案例。據報導,美國法院五年前已就孩子監護權判交麥喬治之我國籍前妻,而麥喬治(已另娶我國籍之女子為妻)表示其於一年前另向新竹地院取得監護權。就本案民事部分,麥喬治之...
閱讀更多一則報導美國法院認為華沙公約效力不及於台灣的新聞,引起國人重視。該則新聞之所以吸引人,在於該案法院認為:中共雖於簽訂華沙公約時聲明其效力及於台灣,但依據台灣關係法及美國行政部門之意見,該公約之效力仍不及於台灣。於是媒體相繼出現:「台灣為事實上獨立實體」、「台灣人將因此判決而永遠被排除適用國際條約」、「判決對政府有利但對民間不利」等似是而非之論調。筆者認為該案之實質意義係提醒我國政府、航空運送人、托運人及旅客,於我國現實國際法地位下應力求法令國際化、妥善規畫國際航空運送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而非以美國法院無關判決主旨之陳述簡化國際空運責任規範。 就航空運送之權利義務而言,本案案情尚屬單純。原告明台產...
閱讀更多兩岸試點直航 船隻母國無法行使行政、司法管轄權 亦將造成航運管理、安全福利死角 重視權宜輪的法治代價 兩岸航運在香港即將回歸「中國」大陸、兩岸情勢不容直航的種種因素下,曾經一度面臨迫在眉睫的窘境。這個難題在「政府見證」的民間談判下,暫以試點直航的權宜方法得到解決。近日內,被核准經營此航線的兩岸航商,將使其旗下的「萬春輪」、「華榮輪」等船舶穿梭海峽兩岸。此一進展,無論從政治協商、商業利益來看,都是雙贏互利。比較不為人注意的一點是,在此架構下,兩岸的航商都必須使用懸掛外國船旗之船舶(即權宜輪):上述船舶雖然都取了中文名,但她們卻是註冊登記在外國的外國船舶,作為航商母國的我們並不能實際管理這些一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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