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時,秦檜孫女的獅貓不見了,秦檜下令尋找,官府把整個臨安城弄得雞飛狗跳,看到獅貓就抓,無奈都不是秦檜孫女那隻,最後知府沒辦法,親自向秦檜孫女下跪求情,才總算過關。現在民進黨對待警方的態度,可與當年的秦檜類比。秦檜是為了疼自己的孫女,民進黨則是圖自己的權力,但是兩者「公器私用」的態度則是一致的。
眾所周知,正因要避免政府濫權限制言論,才須保障言論自由,是否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絕對不該由行政權恣意認定。如《刑法》誹謗罪,須當事人提告,再由司法來判斷。現在民進黨把《社會秩序維護法》當成騷擾人民最方便的工具,只要是對民進黨不利的言論,就由警方發函約談,讓70、80歲的長輩膽戰心驚走進警局。
《社維法》固然處罰「散布謠言」,但前提是「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警方調查的某則臉書貼文,只有4個讚,1則留言,請問是哪裡「影響公共安寧」?這樣根本沒有影響力的貼文,警方也大張旗鼓,與秦檜派官員找自己孫女的貓,又有何不同?
令筆者訝異的是,法務部記者會的標語「已經澄清的事實,惡意傳播就是謠言」,言下之意,政府認定的事實,人民就不能傳播不同的意見?易地而處,如果當年馬政府認為服貿「利大於弊」,也用《社維法》約談傳播不同主張的人,請問民進黨或者「覺青」們能夠接受嗎?當行政權不中立至此,再來看《反滲透法》,就不免讓人憂心忡忡。《反滲透法》的重點在於許多行為(包括原先不處罰之為候選人宣傳、參與造勢活動等)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但對檢方來說,如何證明「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已是不易,畢竟如果真有人受中共當局「指示、委託或資助」,也會是在境外,極難蒐證。
對人民來說,要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則更為困難。舉例而言,若某位在大陸投資的台商,捐贈政治獻金給民進黨的對手,他要怎麼證明自己不是受中共「指示、委託或資助」呢?既然他無法證明,檢察官或許就可以「合理懷疑」,而展開偵查,清查他的資金來源,監聽他的往來通話,搜索他的公司帳目、電子郵件信箱…。
雖然執政黨解釋《反滲透法》最終仍交由司法認定,但本身即定義不明、打擊面過廣的《反滲透法》,難道交由司法認定就能解決問題?簡言之,《反滲透法》應該正名為「查水表法」,空白授權給執政的民進黨政府,用司法X光機掃描反對者的權力。
如果說《社維法》能讓民進黨做的是秦檜找貓,那麼《反滲透法》就可以讓秦檜黨同伐異、作威作福了。民主社會的言論自由,應有包容不同意見的雅量,連沒有《反滲透法》且理應被滲透最深的香港,泛民派都能在區議會選舉大勝,民進黨擔憂的究竟是被大陸滲透,還是無法鞏固自己的選票?如此作為,不僅顯示執政黨對台灣人民民主法治素養的不信任,更造成寒蟬效益,使人心惶惶。
前年1124公投元年才被選民下架的民進黨政府,近1年來卻只見其依然故我地大打反中抗中牌,更把制定顯然違憲的《反滲透法》作為政績,面對這樣不思檢討的政府,我們還要再給4年的機會嗎?
(作者為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