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綠色和平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狀告經濟部,主張現行的「用電大戶條款」,對企業再生能源的設置要求過低、忽略其減碳義務,侵害人民的生存權,是為中華民國法治史上第一起「氣候訴訟」。然而,距提起本件訴訟歷時5個寒暑,自更一審判決綠色和平等團體敗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於6月4日駁回上訴,全案以人民敗訴收場。
對此結果雖不意外,惟仍深感無力,蓋筆者始終懷有最高行政法院能跳脫框架的希望。筆者過去已數度撰文指出立法的缺失,時至今日,除過去的論調外,欲提出其他面向的建議如下:
一、行政訴訟應在最大限度內將利益歸於人民。
行政訴訟身為解決人民與國家之間紛爭的手段,《行政訴訟法》第1條便開宗明義說明其目的之一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原因在於,國家既已居於高權地位,握有主動性及龐大資源,若法院仍不積極為人民權益著想,人民勢必無法有效與行政機關抗衡。
基此,雖說長期以來,在傳統行政法制及實務運作上,人民無法向法院請求命行政機關「做成或修改行政命令」,惟實則在學理上,不乏有論者主張應改弦易轍,允許人民針對抽象的行政命令進行救濟,或者放寬訴權的要件。筆者認為,當行政權與立法權怠惰,司法權便應擔當起「維護法律產業」的重責大任,採取有利人民權利保障的法律解釋,以維繫民主法治於不潰。
二、發表促使法治進步的言論 不應受到法官不語的限制。
法官身為法律產業的一員,應善盡其專業,引導國家其他權力的行使合於法治;然另一方面,其職司紛爭的決斷,故應力求中立客觀,以令裁判結果服眾,準此,《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筆者對此認為,本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司法公信力」,則在不影響人民對裁判結果的信任的前提下,應最大程度保障法官的言論自由。蓋法官得藉由其對法律的洞悉,運用裁判文字督促行政權及立法權一同讓法治更加進步。正如台北地院法官曾於2025年建請總統特赦因長照半世紀而殺人的老母親。而以氣候訴訟為例,若法官能在依法判決人民敗訴時,同時在理由中附帶說明現行規範的缺漏,無疑能在「依法審判」及「人民權利保障」間達到更妥適的平衡。
三、結論:氣候變遷宛如急驚風,賴政府不應再當慢郎中!
願景工程基金會曾於2021年時,攜手筆者服務單位舉辦「氣候危機行動論壇」,筆者當時便認為即使中華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惟仍應跟隨COP26簽訂的《格拉斯哥氣候協定》,將國際法化為國內法,遵循「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不料數年過去,民進黨政府雖看似鬆動「非核神主牌」,然仍未能達成蔡政府當初預計的2025年「532」發電結構目標(天然氣占50%;燃煤占30%;再生能源占20%),且對氣候訴訟的議題不聞不問。
筆者在此疾呼,賴總統、行政院卓院長及經濟部龔部長應儘速修正「用電大戶」的認定標準,以課予更多大型企業保護環境的責任;且行政與立法亦應協力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賦予人民訴權,使人民面對行政權的不作為時,能有尋求救濟的機會。
當極端天氣日益頻繁,制度的改革已刻不容緩,若各政府單位仍無動於衷,致使地球變得不適宜人類生存,則民進黨的政要們無疑將成為歷史上的罪人。筆者期盼為政者勇於任事,引領我國邁向永續發展的「法治」,終臻「良制」。
【2026/06/08 中國時報】(作者:陳長文 超國界法律教授)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607002225-262104?chd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