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探視一對罹患夏柯-馬利-杜斯氏症(CMT)的姐弟,並表示:「如果我國真的重視生命,就不該只關心如何延長,也要誠實思考如何善終。」蓋此罕見疾病將使患者神經退化,進而喪失四肢功能,而影片中48歲的弟弟即不願再承受此病痛,並於日前赴瑞士接受安樂死。
然而,尊嚴善終之需求絕非個案,這不禁令筆者深思,何以直到今日(2026年已過半),我國人民仍須遠赴異鄉,始能尋得生命最後的自主?爰提出以下建議:
一、外國法制的啟發,我國人民的生命自主決定權仍不足。
迄今,法制上容許「主動安樂死」(醫生為病人施打致命藥物)或「協助自殺」(醫生提供致命藥物,病人自行服用)的國家計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德國、瑞士、加拿大、奧地利、紐西蘭與烏拉圭等10國,以及美國9個州、澳洲2個聯邦州。
我國雖於2000年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更在前國民黨立委楊玉欣本於對自身病痛的體會下,於2015年成功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制定;惟11年後的今天,病患之權利仍停留在「拒絕治療」,而無從「自主」脫離病痛的折磨,誠屬醫療未竟之改革。
二、國家負有保障人民善終之責,不應讓人民求助無門。
《禮運大同篇》有云:「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由此可見,使受盡病痛折磨者得以體面離世,係「大同社會」不可迴避之課題。
然而,無論外國或我國,卻屢見跋涉異鄉,只為求善終之案例。如罹患末期腦癌的梅納德(Brittany Maynard)女士,其故鄉加州在2014年時未有尊嚴死的制度,迫使其轉赴奧勒岡州以求善終;而我國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因罹患末期胰臟癌,「毅然」於多年前遠走瑞士結束生命。
不過,上述兩者不同的是,加州於梅納德離世隔年便通過《臨終選擇法》(End of Life Option Act)。反觀我國,不僅前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安樂死違背醫學倫理、違背醫師誓詞」,現任部長石崇良亦謂:「主動安樂死,與醫療專業救人的核心價值有所衝突」。可見官員仍拘泥西元前5世紀起源的醫師誓詞,全然漠視時代變遷,導致至今生命終章的安寧對形銷骨立之患者仍屬奢求,這樣的政府首長,難謂已履行保障病人「尊嚴」之基本關懷,亦缺乏「超國界法」之格局。
三、結論:高科技國之外,人權保障亦不容落於人後。
我國近日已成為全球第5大股票市場,官員多自喜於經濟表象,卻忽視潛藏的「政府治理」漏洞,實難稱為具改革遠見的政治家。
筆者須指出,在資訊流通、醫療發達的現代社會,會選擇踏上尊嚴死一途者,多係充分理解病況、權衡生命價值與人格尊嚴後之不得已決定。此際,醫師即不應再固守陳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誓言中雖謂「我將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然而,醫師應認識到尊嚴死絕非殺人,而是「救助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病者,此乃「視病猶親」之謂也!能成全善終,方為醫者仁心之真正體現。
因此,衛福部的長官(包括賴總統)應加速研擬修法。蓋衛福部身為醫療政策最高主管機關,若仍囿於過時倫理觀而裹足不前,無異將國家責任轉嫁予個人,使我國人權保障與醫療法制進程落後於世界民主法治國家。
最後,正如唐獎第7屆法治獎得主Bruce Ackerman教授所言,公民社會是主導憲法,乃至各種法律變遷的堅實力量,且法律人更應跳脫既存框架,不受法律字句所縛。是以,筆者堅信,若各產業(特別是法律產業)的有志之士們能一齊登高一呼,想必能令尊嚴死早日立法制度化,唯有如此,方能真正體現成熟法治社會對生命之尊重。
【2026/07/06 中國時報】(作者:陳長文 法律產業資深律師)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705002515-262104?chd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