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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社會觀察

政府濫引時效 納稅人權益何去何從

2026 年 7 月 19 日
在 社會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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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近日偶然讀到4年前一篇《聯合報》黑白集〈稅制返祖的悲哀〉,其中談及我國《稅捐稽徵法》近20年來的跌宕起伏,令人百感交集。放眼今日,我國政府仍怙惡不悛,持續以「時效」限制人民請求返還溢徵稅款的權利,令筆者憂慮法制恐就此佇足不前,爰再度撰文提出論點如下:

一、從「法制」走向「法治」,乃解嚴後的重要工程。

自民國76年經國總統宣布解嚴以來,中華民國逐步褪去威權陰影,邁向法治。不過近20年來,《稅捐稽徵法》第28條反覆修正,雖曾撥雲見日,使人民請求返還受溢徵的稅款不受時效制約,但如今又回到過往忽視人民財產權保障的陳舊規範,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危如累卵。

近年來,筆者四、五度撰文指出《稅捐稽徵法》的謬誤,之所以鍥而不捨,無非是希冀為廣大受違法課稅處分的國民爭一口氣,蓋行政機關既身為國家的手足,其舉措應以「公益」為依歸,是以,行政機關(尤其是財政部)豈能坐視違法課稅處分不管?

二、政府應屏棄消極思維,盡速弭平稅制理想與現實的鴻溝。

稅捐機關曾將筆者的自用住宅誤列為營業用途,錯課稅捐長達15年。政府雖承認錯誤,卻以戒嚴時期制定的5年時效為據,只願退還部分稅款。所幸民國98年修法,創設請求返還溢繳稅款不受5年時效限制的善法。(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但遺憾的是,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以法安定性為名,引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的時效限制。其後行政院更推動修法,立法院爰將《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修改為「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致法治回頭退到法制。

2007年時,時任台北市稅捐處謝松芳處長曾來信寫道:「囿於法令規定,無法全額退還各年度稅款……。基本上,本人非常認同您行政救濟之主張……。」

此段文字感人肺腑,亦令筆者體認到「事務官」多係通過國家考試而依法任用者,具有對專業事項嫻熟、政治中立等特點;相對於此,隨政黨進退的「政務官」則具彈性因應政府政策的優勢,兩者間應合作互補,方能使政治產業及法律產業與時俱進。

三、結論:依112年憲判字第20號的意旨,政府並無主張時效之正當性。

時效制度的法理基礎在於「證據資料保存不易」及「讓權利睡著者不值得受保護」,此思維在早年固有所本,惟筆者認為,如今的電子化時代,稅籍資料保存已非難題,且權利享有者本得自由決定行使其權利的時機點,故政府以此等理由援引時效,拒絕返還超徵的稅款,實難令人民信服。

再者,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已明確指出,政府行使時效抗辯仍須符合「誠信原則」。基此,現行法下縱使時效已過,稅捐機關在溢收稅款後,仍應本於誠信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將違法的課稅處分撤銷,並全數返還溢徵的稅款,而非反過來援引時效,侵占人民的血汗錢。

三權交相賊之下,欲根除此弊病,行政院應著手推動修法;立法院應本於為民喉舌的代議士精神,遵照憲法法庭所闡釋的意旨,將《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修改為「人民請求返還溢徵稅款不受時效限制」,以符最根本的「誠信原則」。

最後,由於人民不如行政機關處於高權地位,故行政法院應盡其所能優先保障人民權益。唯有如此,中華民國方能擺脫「刀鋸鼎鑊」的法制,成就「上善若水」的法治,最終以臻「良制」。

【2026/07/20 中國時報】(作者:陳長文 法律產業資深律師)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719002364-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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