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總統所涉三中案,因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從遭告發到洗刷冤屈,竟歷時二十年。
馬英九基金會表示:「正義雖然遲到,但還好並未缺席。」此話已是客氣。去年底二審無罪時,馬總統曾說:「盼我是最後一位受司法追殺的政治人物。」二十年纏訟的委屈與無奈,非當事人難以想像;遲來的正義,早已不是正義。
回首三中案,馬英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為遵守二○○三年民進黨主導修正廣電三法後所定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期限,國民黨於二○○五年啟動中視、中廣股權之出售,並一併處理中影等財產。但相關交易在二○○六年遭游錫堃、柯建銘告發背信等罪。馬英九其後於二○○八年當選總統,歷經特偵組八年偵查,終於在二○一四年以查無不法事證為由簽結。
二○一六年政黨輪替,北檢又「依職權」重啟本案,二○一八年七月馬總統遭起訴,即便一二審均被判無罪,檢察官仍上訴,直至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始告確定。最高法院的駁回,換不回馬總統寶貴的年華,亦彌補不了這些年奔走法院的身心凌遲。為促進法律產業之進步,提出以下幾點檢討與建議:
一、特偵組對偵查權的自我節制難能可貴,印證北檢濫權起訴之罪過。
本案最初由特偵組歷經八年偵查,其結果理應被檢方高度尊重。蓋特偵組隸屬最高檢察署,領導之檢察總長乃立院同意任命,且組成亦是一時之選,公信力高。三中案,特偵組只問證據、只看法定要件辦案,正是偵查權應有的節制。
相反,邢泰釗接掌北檢旋即重啟三中案,一副「寧可錯殺」之態。馬總統無罪後,邢在卸任聲明仍以近二十四億元不法利得陸續返還國庫為由,標榜起訴正當,殊不知此係黨產會行政和解,與三中案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二審均無罪之向心案亦然。向心夫婦二○一九年遭限制出境時邢任北檢檢察長,二○二二年高檢命北檢續查時邢任高檢署檢察長,邢均處檢察一體核心,竟稱「均非於本人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長任內偵結」,被冤枉起訴之當事人情何以堪?
二、偵查行為亦應符合刑事妥速精神,案經詳盡調查就要依法「終結偵查」(起訴、不起訴等),而非簽結!
然而,三中案特偵組以行政簽結可謂美中不足。因其未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導致缺乏實質確定力,無法確保本案至少在沒有充足之新事實、新證據前,不被任意續行調查而得輕易重啟,造成當事人長期處於程序不安狀態。
我國於二○一○年公布《刑事妥速審判法》,對審判久延之被告設有減刑規定;舉重以明輕,偵查亦應符合妥速精神。檢察官經詳盡調查後,即應依法作成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落實刑事偵查妥速要求。而行政簽結便宜行事之弊,亟待修法矯治。
三、檢察問責,從落實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追訴處罰罪」開始
「把手指放在善惡交界之處,就會碰觸上帝的袍服」,檢察官權力之大,本該戒慎恐懼。「多少司法狗屁倒灶,豈容輕輕放過?」(聯合報社論用語)爭氣的檢察官應依刑法主動偵辦三中案、向心案、雷學明案等偵辦檢察官,否則本罪的適用案例仍將少之又少,司法如何取信於民!
如此,馬前總統在司法程序中所受的傷害雖無以彌補,但至少能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從「法制」邁向「法治」,以臻「良制」的進程中,得到些許寬慰吧!」
【2026-07-25 聯合報】【作者:陳長文/法律產業的資深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