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下稱CPTPP)於2018年生效(其前身TPP於2016年簽署),台灣於2021年9月22日遞交申請加入,晚於中國大陸6天。欲加入CPTPP,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條件(奧克蘭原則):有能力符合CPTPP的高標準、歷來遵循貿易規範與承諾的紀錄良好、取得CPTPP既有成員共識。然我方與陸方迄今均尚未能入會,筆者提出分析如下:
一、憲法保障的勞工權益不應零星修補。
我國《憲法》第153條第1項明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尤其隨著全球化及高齡化,外籍移工於我國的角色定位已非同日可語。CPTPP勞工專章亦要求會員國消除強迫勞動,並建立適當工作條件。
近年政府雖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留置移工重要證件;惟勞動部亦坦言,除留置證件外,仍有其餘強迫勞動的情形有待改善,造成移工逃跑打黑工屢見不鮮,是以,政府應竭力「保障合法、打擊非法勞動」,方能在解決缺工問題時,一併顧及國民和移工之基本權利。
此外,政府於今年簽署之《台美對等貿易協定》中,承諾3年內推動移工「零付費」制度。然而,勞動部聲明該制度僅適用於製造業及漁業移工,家庭看護移工並未納入。由上可見,政府改革仍停留於零星修補,有愧於我國政府長年來自詡為先進法治國家。
二、保護環境為《憲法》誡命,政府有責2050淨零。
我國雖於2023年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年淨零排放入法。惟出於民進黨政府多年來的「非核歧途」,我國至今碳排量仍居高不下,縱使今年賴總統迷途知返有意重啟核電,但一切行政流程曠日費時,落實零碳排的目標已不知是何年何月。
再者,筆者近期曾撰〈氣候訴訟鎩羽而歸,是立法怠惰的恥辱〉一文,指出當人民必須透過訴訟促使政府改革,本身就是行政與立法的怠惰。《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明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已歷29年,行政與立法機關應主動落實憲法的委託,完善環境法規。在此之前,行政法院亦應透過裁判建立氣候訴訟的容許性,否則受氣候變遷影響的人民將四處碰壁,求助無門。
三、賴政府應降低不必要的介入,及早將公營事業「轉民營」。
CPTPP的「政府控制事業專章」雖未禁止各國設立國營事業,惟其要求從事商業活動時,以商業考量為原則,維持公平競爭及資訊透明。我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於1953年制定至今,其第1條便開宗明義指出其目的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第6條更列舉移轉民營的5種方式,準此,賴政府應從速採取出售股份、標售資產等手段,解開對相關事業的控制。
然而諷刺者係今年公股銀行竟與民營化目標背道而馳,持續買進國票金股票,並於國票金董事改選中,首度由公股銀行掌控多數席次,成為罕見「由民轉公」的案例;不僅如此,公股介入後,竟設立年薪高達2000萬元的「副董事長」職位由民股股東耐斯集團擔任,引發譁然。此事件凸顯出公營事業於我國仍有淪為政府酬庸工具之嫌,難以符合CPTPP所追求的公平競爭精神。
四、結論:政治產業與法律產業共好始能成就良制。
承筆者前述,我國政府各領域的法令規定,相較於CPTPP的高標準要求,至今仍力不勝任,在提出加入的申請近5年卻仍未有下文,賴總統、卓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均應感到汗顏。與其永無天日地奢求他國點頭,毋寧應先著手改革我國政治產業及法律產業,我國法治若邁向良制,加入國際經貿組織自然水到渠成。
【2026/08/02 中國時報 】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02002346-262104?chd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