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兵江國慶十四年前因姦殺女童罪被處決,今年九月軍事法院改判無罪,並啟動賠償機制。國防部日昨宣布,依刑事補償法所支付的賠償金一億三一八萬五千元,將向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八名涉及構成冤獄的軍官求償,並已對八人提出假扣押聲請。國防部積極作為,當然不能說不是一種新法時代的嶄新進步。但在非軍事審判的一般司法體系,司法院是否也已全面啟動進步作為呢?誠然,司法人員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風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風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加以補償。另方面,最重要的就是如...
閱讀更多(本文原為第三屆兩岸國際法學論壇學術研討會,2011年11月所發表之專題演講,作者陳長文) 前言 陳純一老師、林副校長,各位早安!我很愛大家,很高興受邀參加本屆論壇。我很認真思考報告的題目,題目十分困難卻非常有意義。題目是什麼呢?就是希望我選擇任何一個題目。我看了第一屆、第二屆論壇的會議資料,看了很多,也想了很多。今天演講時間三十分鐘,但要講的這事可能是三十小時、三十年都講不完的,因此對我來說相當困難。 今年我六十七歲,1944年我生在昆明,1949年和父親、母親、我的哥哥、姐姐來到臺灣;沒多久,身為軍人的父親又回到中國大陸,兩三個月後,他就不再回來、在四川省陣亡了。這是兩岸關係的一個點。19...
閱讀更多日昨新聞版面又見債逼人亡,父母帶著十四歲的女兒燒炭自殺的悲劇。親友說,是地下錢莊害死這一家人。每每讀到這類報導,總是心酸不已。不禁要問,政府本應有的作為在哪裡?是否都已到位?唯有回到設身處地的情境裡,才能感同身受當事人活不下的真實原因。 筆者按著報載這次不幸事件的負責人及(部分)地址資料,上網查詢經濟部商業司的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到一筆獨資企業行,資本額只有二萬元,對照新聞報導「友人表示,林男借錢一次都是十萬元、十五萬元左右。」二萬、十萬、十五萬,與三條寶貴的生命,這是多麼令人不捨、不值,無法想像的連結對應。十四歲國二女孩,正是探索青春的年紀,卻已永遠離開了這個世界。無論如何,這樣的結果都讓人...
閱讀更多報載許添財立委質疑法院書記官打字太慢,不但影響他的思緒,而且錯誤百出;書記官甚至於聽檢察官指揮記什麼、不記什麼,而不是依許添財所說的內容做紀錄,因此要求司法院舉行電腦打字比賽,列為法院院長績效,列席官員聞此無不臉色大變,沒人笑得出來。筆者見此,感受到的並非立委的強勢,而是感慨法院長期以來「漠視使用者」的行政辦事態度,終至有人丟出了第一顆石頭。 刑事訴訟法除規定訊問被告及準備程序,書記官應當場製作筆錄,並由被告簽名確認外,審判筆錄並無必須當場製作完成的要求。世界各國的法院都很重視紀錄的完整與正確,為求「真實呈現審理原貌」及「監督檢察官/法官訴訟指揮活動」,無人不希望於審理結束時筆錄當下即繕打完成...
閱讀更多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內容受到各界的關注。 大陸改革開放主要在於經濟層面,法治發展與台灣仍有相當的落差。大陸缺乏完整的「正當程序」所應賦予人民的法律保障。 ECFA是兩岸在經濟面的「談利」,後ECFA時期,兩岸理應進入法治的「講義」階段,筆者再三呼籲將兩岸法律的差異納入磋商。在這樣的脈絡上磋商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困難度是高的。然而,正由於此協議是彰顯後ECFA時期「講義」的進程,兩岸除應就投資保障的機制達成共識外,更該就「正當程序」的具體意涵妥善規劃。 法律正當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制度總合。台灣已逐步為無罪推定、羈押權的法官保留、律師接見權等制度,奠定了厚實的基礎。報載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對於人...
閱讀更多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f/53/82.html 論著名稱: 全觀的法律人 縱向與橫向的全觀-專訪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總會長陳長文律師 編著譯者: 彭國能;陳妃萍 出版日期: 2011.09.15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15 卷 第 9 期 /20-26 頁
閱讀更多談到兩岸關係,不時從媒體看到什麼什麼「化」的新聞標題或隱約的以此作為問題定性的評論;這些「XX化」術語,令人目不暇給,值得進一步討論。 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關於台灣準備對美軍購或是美國將對台軍售的討論。日前報載,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告訴美國媒體,台灣的防禦力量牽涉到區域安全,美國如果不出售F-16 C/D戰機給台灣,將來就要準備派遣美軍子弟巡弋台海。而另一則新聞,美國佛羅里達州州長史考特致函美國總統歐巴馬,敦促歐巴馬盡早出售F-16C/D戰機給台灣,以紓緩佛州的失業率。 這些將兩岸關係帶往「軍事化」方向發展的討論,實在令人憂心。如果用「投資學」觀點解釋,三十年前,「備戰」與「和平」二個選項間...
閱讀更多大約三年多前,筆者讀到「拿違憲的惡法否定四十年的婚姻事實」的文章,評論嘉義地院依據業經廢止多年的「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以下稱「條例」),判決一樁締結了四十年的「婚姻」無效。 近日又看到一則類似的報導:某曾姓男子於民國六十五年退伍前四天與蘇姓女子舉行婚禮。然而依前述條例規定,軍人結婚應先向部隊報准。曾姓男子去年(在結婚卅四年後)向法院主張其結婚是在他當軍人時所為,並未向部隊報准,所以婚姻無效。地院及高院經分別查證後,「毅然決然」依此理由判決婚姻無效,日前最高法院也已程序駁回蘇女的上訴。蘇女不滿判決結果,也對法院「寒心」。 司法院資料顯示,從民國八十七年迄今,最高法院依據此條例而判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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