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日晚間發生規模六點八的強震,震央在花蓮外海,幾乎全台都能感受到地震威力。氣象局隨即發出地震報告,各有關單位也立即確認是否傳出災情。緊接著,隔天廿日下午,全台又有「地震」傳出,震央同樣是在花蓮,只是這回不在外海,而是在新任縣長就職典禮上。它是人為的「法治地震」。新任縣長傅崐萁先在十八日辦了離婚,然後隨即任命「前妻」為副縣長。災情傳出後舉國譁然,內政部卻一下「有效」一下「無效」,到廿二日下午江部長毅然邀集相關機關確認了「災情」,決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人事命令。台灣是一個「法治地震」頻繁的國度。由於長期的法治乖常、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法律儘量定得周延漂亮,但是執法的強度密度卻落差一大截,造成僥倖的...
閱讀更多第四次江陳會已落幕,除了三項協議簽署等「主旋律」以外,這段期間的一些背景聲響,也應該是「推」出來仔細聆聽的時候。 台商朱之霖的家屬在報紙頭版上刊登巨幅廣告,陳述朱之霖在河北保定被羈押數月之久而得不到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或許,有些人會說,這只是「自找苦吃」、「活該倒楣」的鐵證。而對另些人來說,則是「深切同情」與「愛莫能助」的無奈。但對政府來說呢?政府不是路人甲、路人乙,它必須負起領導與管理的責任。 隨著兩岸關係的持續加溫進展,依海基會公布的「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統計」與「海基會協處台商人身安全案件統計」顯示,在台商投訴經貿糾紛涉及財產法益的部分,光今年一到八月就有二九一件,已遠超過去年一整...
閱讀更多雖然江陳會已常態化,但兩岸關係的正常化,從內部聲音的分歧,乃至於兩岸在部分議題的談判上觸礁來看,卻顯然還有一段長路待行。筆者想提出三個盼望。筆者期許執政黨能在台灣內部,整合出兩岸交流的共識;要有完整溝通程序,以獲得人民,包括反對黨的信任。就如馬總統說的「詳細的條款人民看了可能會覺得無聊,但也因此而放心。」以ECFA為例,蕭副總統認為ECFA「就像一帖補藥,要讓它好處最大,壞處最小」。而這就有賴於對岸願意在談判內容上讓步。談判是雙方的事,政府不應給人民「無論如何都會簽署」的印象,而是盡最大努力,為台灣人爭取到最有利的協議之後方才簽署,並依兩岸關係條例送國會審議。就如同此次江陳會擱置的租稅協議,若...
閱讀更多黎智英的媒體集團新推出的「動新聞」,引起民間團體極大的反彈聲浪。我們應思考,社會對於特定媒體越界的行為,該如何應對? 新聞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毫無限制,仍應和社會其他公益價值做綜合比較。蘋果頭版、壹週刊封面,經常以聳動、煽欲的方式,特別偏好血腥與色情的畫面,不斷挑戰台灣人觀感底限。例如,當其頭版以大幀照片,極為血腥的呈現某車禍現場受害者慘不忍睹的死狀時,都會令人感嘆,其基於商業目的刊出了這些照片,消費的卻是死者與其家屬的悲劇與尊嚴! 這樣的頭版,除了滿足人性裡血腥的偷窺慾,對社會公益發揮了什麼正面的價值?為什麼別人不可以販售色情暴力,而該媒體藉由「穿上新聞外衣」,就可以公然販賣? 另一個明顯對比...
閱讀更多一九九一年筆者率領海基會同仁,在北京會見大陸國務院副總理吳學謙。吳先生提到,兩岸關係從總的方面講是在向好的方向發展,希望繼續保持。筆者則建議,應以開創性的作法,處理兩岸關係發展,不要拘泥於形式,重點應在「良」制而非「兩」制。 今年適逢兩岸分治六十周年,率團參加「兩岸一甲子」學術研討會的鄭必堅團長,是享有令譽的「數學家」,素以簡明的加、減、乘、除等數學題,對中國和平崛起作出相當精闢的闡釋,筆者將之引申到兩岸的發展上。 從加、減法來說,兩岸原本不存在「併吞、反併吞」、「分裂、反分裂」問題。但這樣的誤解卻長期阻礙了兩岸的發展。 至於乘、除法。如果「一國兩制」意味的只是單方的「沾光」獲益,只表示台灣能...
閱讀更多「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造化果真如此捉弄人。以台灣之子自許的陳前總統,為政功過,自應留待歷史公評;而有關法律責任的部分,水落石出是司法的重責、也是本分,此時也不宜妄加臆測。倒是,當陳前總統由「阿扁」變成「扁案」的時候,就全民的法治教育來說,是實實在在的做出貢獻了,這點值得提出來討論。截至日昨大法官所作成公布的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為止,「扁案」對全民的法治教育成果,包括:法律的一體適用,即使是曾貴為總統;羈押制度、檢察官與法官職權角色的差異、辯護制度的功能、抗告及上訴制度、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乃至大法官釋憲與普通法院的權責差異等等,可說是相當豐碩的。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在法治傳播與媒...
閱讀更多在陳水扁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一審重判的激盪下,馬英九總統的特別費案時常被似是而非地相提並論,並作為批評司法不公的一種「直覺式」的依據。然而,隨著特別費案的定讞,輿論在某種程度失去了特別費屬性多作澄清的需要,相對的,卻只剩下了扭曲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屬性主張。這種偏頗化的結果,會出現一種「沉默效應」;亦即,只剩下扭曲兩者屬性的聲音,而澄清法律事實的分析卻闕如。這種聲音的不平衡現象,會使得聲音大、發聲頻繁的一方顯得好像比較有理。 這將不利於我們對公共問題建立客觀的認知,也對特別費案的當事人(馬英九)以及法院承審的法官不公平。因此,雖然對於特別費案和國務機要費案區分的法律分析,筆者曾多次對之撰文,但我...
閱讀更多我國淡水籍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疑侵入日本領海作業,遭日方巡邏艦追逐攔截;我海巡署也出動多艘艦艇趕抵,雙方在公海上對峙十四小時,最後經外交管道協商,海釣船及船長和船員兩人,被日方帶回石垣島調查,九名海釣客由我海巡艦接回。由於這些年來台日在海上的漁業糾紛頻傳,加以其中牽扯到釣魚台主權的敏感問題,因此,一旦發生了漁業糾紛,事件本身很容易就染上了「民族情緒」。然而,國家間的交往,論法論理往往多於論情。民族情緒是無解於台日漁業糾紛解決的。因此,台日兩方,仍應就國際法法理,依事實對事件作出判斷。首先,這次的事件本質應定性為「疑似越區捕漁」的糾紛。因為,事件發生的海域,依日方說法是在日本領海。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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