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淡水籍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疑侵入日本領海作業,遭日方巡邏艦追逐攔截;我海巡署也出動多艘艦艇趕抵,雙方在公海上對峙十四小時,最後經外交管道協商,海釣船及船長和船員兩人,被日方帶回石垣島調查,九名海釣客由我海巡艦接回。由於這些年來台日在海上的漁業糾紛頻傳,加以其中牽扯到釣魚台主權的敏感問題,因此,一旦發生了漁業糾紛,事件本身很容易就染上了「民族情緒」。然而,國家間的交往,論法論理往往多於論情。民族情緒是無解於台日漁業糾紛解決的。因此,台日兩方,仍應就國際法法理,依事實對事件作出判斷。首先,這次的事件本質應定性為「疑似越區捕漁」的糾紛。因為,事件發生的海域,依日方說法是在日本領海。換言之...
閱讀更多最近,筆者在思考一個問題:中國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引起世人的注意與高度肯定,作為中華民族的一分子,筆者很高興大陸取得了宏碩的經濟成績,但中國大陸的法治跟得上這樣的發展嗎?答案顯然不令人樂觀。「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句早年台灣人民對司法不信任的評語,似乎也同樣是今天中國大陸民眾心中的疑惑。而這種導源於司法品質(不論人員或制度)低落而產生的不信任,是不可能像平行線一般,可以與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永遠切割開來。如果中國大陸的領導人不正視這樣的問題,法治與經濟的進步落差,終有一天會回過頭來成為中國大陸政治經濟發展的致命傷。 若以台灣的政治經濟發展歷程為參考座標。經濟自由化帶來民間財富並建構了中產階級社會,而...
閱讀更多國防部長陳肇敏發表肅貪報告。總共清查四、五萬件案件,最後移請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者,計四十八件一四二人。而這一四二人當中,將級軍官高達一一四人。陳部長也為軍中風氣敗壞向國人致歉。 這樣的數據,引起許多的討論與質疑。但筆者認為,浮面地去談這些數據其實意義不大。比方說,四、五萬案僅移送四十八件,移送率僅千分之一,是代表軍中廉風大於貪風?還是肅貪不力或缺乏決心?又如,移送者中,將級軍官一一四人,幾占國軍將官員額的三分之一,是代表國防部有打老虎的決心?還是顯示軍中高層的腐化墮落? 像這樣一種數據,兩種解讀的情形,注定使得這一場「肅貪發表會」淪為官員解讀一套,而媒體解讀另一套的局面,怎麼也說不清。這時,應...
閱讀更多四月初,軍方接連爆發貪瀆疑案以及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發表國家貪汙評比報告,而台灣貪汙程度竟然比大陸還要嚴重。馬英九總統為此動怒,宣示肅貪,並以三個月為限,要求行政與司法部門提出檢討報告。 倏忽三個月過去了,國防部也向行政院提出「軍中肅貪制度的防弊作法」。但筆者想談一個更為結構性的問題:為什麼這些年來,軍方內部的弊案陰影揮之不去?如果政府不正視這背後的結構性問題。那麼不要說三個月,卅年也無法肅飭風紀。 而這樣的結構性問題其一是:兩岸軍事在幾十年的時空丕變後,軍方扮演的角色已有重大轉變。無視這樣的轉變、因循舊習,是導致軍方積弊不振的原因之一。 何以言之呢?就以...
閱讀更多陳水扁長期羈押,引起關注。筆者認為,應該藉此機會談談幾個觀念問題。 首先,法官裁決陳水扁羈押的法律基礎是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在三種情形下,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若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即得羈押。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須知,該法並不只適用於陳水扁一人,受到羈押處分的人所在多有。而該條是在民國八十六年即存的法條,迄今已十多年。換言之,陳水扁受到的羈押處分合不合宜?刑事訴訟法授與法官的羈押處分權合不合理?這些都是值得討論的問題。但上綱為政治迫害...
閱讀更多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
閱讀更多馬英九總統告檢察官是格局太小嗎?總統掌握最大的權力,直接進行司法改革是不是才符合總統的「高度」? 猶記得民國八十四年針對檢察官是否擁有羈押權的釋憲案論戰中,馬英九是法務部長,當時的氣氛是:學者及民間一面倒的質疑檢察官可直接羈押犯罪嫌疑人,不用經由法院審查的正當性;法務部則面對巨大的內部壓力,檢察官們均極力要求法務部,一定要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當時馬英九甚至親自上陣憲法法庭,竭力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但我們仍然有了制衡檢察官無上羈押權的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司法的改革不是一蹴可及,否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不會一直成長有限。馬英九縱使已是擁有最大權力的人,司法改革豈是馬英九一人說了就算?假設有...
閱讀更多欣見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三讀通過,採取限定繼承原則,讓弱勢者不必再面對「天上掉下來的負債」的惡夢。雖然法案已通過,但我們不妨回頭檢視這波修法過程,探討法律人在社會公義實踐中應扮演的角色。首先,拿債信、交易安定性或債權人權益來辯論「是否要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是在錯誤的層次上辯論。嚴格來說,現行法實質上也是「反對父債子償」的;因為繼承人可透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程序,免除父債子償的義務。試問,當你知道有一筆債務要你「繼承」,但如果在期限內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可以免去債務。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去辦理拋棄或限定。之所以還會有人不去辦的原因只有一個:他們不懂法律。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荒謬,有一條法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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