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鵬 ; 陳長文 月旦法學 168 2009.05 頁106-121 語文 中文 關鍵詞 冤獄賠償 ; 國家賠償 ; 侵權行為 ; 損害賠償 ; 司法責任 分類號 588.58 本刊其他篇目查詢 月旦法學 系統識別號 A09067764
閱讀更多三十年前,本名林正義的林毅夫,以現役軍人的身分,叛逃至大陸。三十年後的今天,林毅夫能不能回到台灣呢?我們不妨先把林毅夫的世界銀行副總裁等會干擾我們對他所可能有的「身分想像」除去,把他當成一個中性的「張三」,然後再從法理從情理的角度去分剖,也許反而會比較清晰。首先,這位張三,他是在「犯罪事實(投敵)」成立並被發現後的廿三年,也就是民國九十一年才被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的罪名,被國防部發布通緝令。觸犯該罪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國防部究竟有沒有法律上的基礎,發布這個「遲到廿三年」的通緝呢?我國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閱讀更多江陳會的議題之一是司法互助。就司法互助而言,如何貫徹法治的品質,應是兩岸司法互助的核心。兩岸最高法院的表現可謂是關鍵的指標。不幸的是,我國最高法院自去年起,連續二則認為大陸的民事確定判決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仍不具「既判力」的判決,嚴重顛覆了兩岸相互承認民事判決及一事不再理的正當期望。「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法的普世原則,也是「既判力」的法理基礎。早期,既判力的效力僅限於內國的判決。自從跨國活動頻繁後,各國已打破主權迷思,除因公序良俗等特定情事外,幾乎已全面承認「外國」判決的既判力。此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僅例外的在四款情形下不承認外國確定判決效力,即可明瞭。而「兩岸條例」第七十四條,亦準用...
閱讀更多在馬英九總統親自敦促下,立法院在三月三十一日院會中通過了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約批准案,同時也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的法律案。 立法院的決議經總統依法公布後將產生以下的意義:其一,是向國際社會宣示,雖然我政府自一九七一年喪失了聯合國的代表權而致無法參與多邊公約的制定,我政府仍然不放棄本於憲法第一四一條「尊重聯合國憲章」參與國際社會的立場。前述人權公約的批准與立法,更是對世界展現我國對保障人權最具體的行動。 其二,制定這兩項重要「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也顯示我國的務實性。亦即我政府向聯合國存放公約批准...
閱讀更多法律重要還是人重要?這可以形成永恆的辯論。而無巧不巧,台灣前後的兩位法律人總統,剛好分據在這個辯論的天平兩端。 陳水扁前總統是絕對的「人治」實踐者,他相信權力代表一切,法律只是一種延續統治者權力的工具;學法律,對統治者最大的價值就是,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漏洞去捍衛自己的權力。如此的信念下,陳水扁靈活、權變。他也掌握了法律文字與現實間的縫隙,由權力者透過法律的解釋與裁量來填補這個縫隙。陳水扁就這樣地濫用了裁量權,涉入貪瀆弊案。 馬英九總統卻是另一種極端,他信仰「法治」,對人的權力(特別是自己)謹慎節制,他相信好的制度可以使國家順利運行,因此制度應該也必須超乎於個人。因此,馬總統保守、沉穩。從...
閱讀更多大約兩年前,筆者收到一位戴先生的信,標題是「最初的心還在嗎?」戴先生認為保險法第一○七條的規定有嚴重瑕疵。該條第一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而主管機關對該「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的規定是二百萬元。 戴先生覺得,該金額實在高得離譜,將引發謀殺親生子女以詐領保險金(喪葬費用)的道德風險,或蓄意不善盡對未成年子女的照護義務任令其死亡的怠忽風險;使得政府與法律間接成為謀殺兒童的幫凶。 但說起來,戴先生關心的事和他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他卻...
閱讀更多收錄〈追求正義真理的鐵漢法律人──公益律師陳長文〉 《胸懷社會──臺大公益家 》 2009年03月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叢書系列: Taida 臺大系列 ISBN: 978-986-01-7712-1 http://www.press.ntu.edu.tw/?act=book&refer=ntup_book00332 Google Books 線上試閱 《胸懷社會-臺大公益家》 【書籍簡介】 國立臺灣大學自建校以來,培育出無數的優秀人才,踏出校門後成為各行各業的菁英表率、社會的領袖人物,我們的校友承先啟後,扮演促進國家社會不斷前進的推手。民國九十八年適逢臺灣大學紀念創校八...
閱讀更多要看台灣距離成熟的法治國家還有多少距離?最高行政法院對總統公布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的看法,可說是一個重要的指標。這次的修法的起源,是筆者發現稅捐機關把一間與筆者無關的公司,誤以為設址於筆者的住宅,並以營業用房屋稅對筆者課稅長達15年。當筆者要求稅捐機關退還溢收的稅款,它明知犯錯,卻只肯退還五年內的溢收稅款。超過五年的部分,則不予退還。筆者提出訴願,台北市訴願委員會的「全體委員」一致決地駁回訴願。筆者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因此,筆者的上訴正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此事引起了媒體和立委盧秀燕的注意,於是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依據修正後的條文,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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