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拉法葉案的感觸尤深。 二○○六年七月,筆者曾被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就郭姓退役軍官貪瀆案傳喚。檢察官問我協助軍方與法方簽訂合約過程中,是否聽聞過佣金、以及採購金額有無浮報等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反映一般人對律師角色的誤解。事實上,律師秉其法律知識,協助客戶擬訂合約、保障權益,這是律師的專業職責,但律師不是議價專家,更不是當事人(政府官員)。換言之,採購金額如何訂定、實際上有無佣金給付、買賣標的物是否妥適等問題,律師沒有那樣的專業、需要及正當性去過問。法律與採購是不同的專業,如果關於採購金額、採購決策的問題,我「答得出來」,就表示我是個未堅守專業本分的律師。 其實,包括拉法葉等軍購案...
閱讀更多「革命總在社會已改善,對許多人而言卻不夠快的時候發生。」 -美國知名作家 湯瑪斯‧佛里曼(Thomas L. Friedman) 在威權時代,檢察官承受極大政治壓力的時候,台灣還曾出過一位「奉命不上訴」的檢察官,留為美談(剛好與在拉法葉案中「奉命起訴」的檢察官們,形成強烈對比)。 奉命不上訴的黃向堅 五十年前,南投縣長涉及貪汙被起訴,一審獲判無罪後,承辦檢察官黃向堅準備上訴第二審,卻遭到上級首席檢察官的施壓阻擾,黃向堅一怒,乾脆直接在公文上以反諷的意思明白寫道:「奉命不上訴。」這個舉動引起軒然大波。由於引來媒體關注,首席檢察長遂不敢再予阻攔,黃向堅才...
閱讀更多馬英九特別費案紛擾年餘,讓原來被賦予打貪重任的「特偵組」幾乎作廢,讓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好不容易建立起的檢察公信也應聲倒地。更讓人感慨的是從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後,法界、輿論呼籲檢方統一特別費案法律見解的呼聲從未間斷,然檢察機關卻置若罔聞,不理不睬,這一齣鬧劇喧騰至今,怯懦無為的檢察首長們應負最大責任。 特別費案從開始到今天,檢方至少有五次統一法律見解的機會。第一次是在前年特別費案爆發之時,當時即有輿論認為,特別費案牽連株廣,馬英九並非個案,應先在檢方內部求得一致的標準,不宜率而先將馬英九起訴,避免出現標準不一,起不起訴憑運氣的情形;台南地檢署由於手上也有許添財、許陽明特別費案待辦,因此急欲和北檢協...
閱讀更多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案濫權不追訴後,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籲所有人,遇...
閱讀更多馬英九先生以「被害人」身分對侯寬仁在特別費案中的製作不實筆錄惡行涉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部分,提出告訴,並委任長文等為告訴代理人;馬英九也同時和長文以兩位關心檢察正義的公民身分,聯名對侯寬仁、周士榆、沈明倫三人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濫權不追訴罪」進行告發。這二部分的犯罪事實,已在告訴狀和告發狀中敘明,於茲不贅。 為什麼要對侯檢察官等人進行告訴與告發呢?理由很簡單,有過當懲,有罪當罰,如是而已。而最有責任在這兩個案件上,揭過舉罪的人,就是既為受害當事人,復為總統參選人的法律政治人馬英九。 如同馬英九在二審無罪的聲明中所說的:「這一切的...
閱讀更多轉自:臺大校友雙月刊 我們這一班1 1967年法律學系的我們這一班 文•照片提供/陳映雪 我們是1967年畢業於臺大法律系法學組的一班,班上同學原來有63人,後來由於轉入與轉出的緣故,我也無法確知真正的成員,但這並不影響我們班上同學彼此的「心心相愛」。 「心心相愛」是我們班上畢業32年與40年紀念專輯的刊名,選定這個名稱的導因有二。本班自1979年起,30年來,每年都固定有2天1夜的聚會。去年越 南之行4天3夜,今年高雄之行3天2夜,2001年綠島之行因遇颱風來襲被迫滯留,也多了一天一夜。參加人數計有26~160人不等,全國走透透,同學都 很珍惜相聚時刻,實質上是心心相愛的。 「...
閱讀更多最近,當大家把焦點放在教育部主秘一天比一天嗆辣的惡言惡語,痛心於堂堂教育部官員竟成為最負面的教育示範時,其實,身為法律人的筆者,看到的則是對「法治國」的侮辱,看到的是「依法行政」這個公務員最重要的倫理準則成了笑話,更感慨頂著「德國法學博士」的官員加深社會近年來對法律人本已不佳的評價,作出了最壞的法律人示範。特別是李登輝前總統痛責,行政濫權已是台灣最大威脅之一,法律人主政濫權更是可恥。這句話對法律人而言,不論你喜不喜歡李前總統,大概都只有低頭慚愧。如果我們把目光投射到台灣近來法治崩壞的危機時,應該會覺得,其實立法者、律師或法官的角色,在促進法治的功能上,可能都比不上為數眾多的公務員重要。誠如筆者...
閱讀更多中國一直沒有西方的法治傳統-這個觀念在晚清隨著西方列強的「艦砲外交」才引進,當時各國紛紛在中國境內行使治外法權。列強想和中國從事貿易,卻發現中國連最原始的司法制度都沒有,更別提規範商業行為的法條了。於是,他們選擇在中國境內建立自己的司法制度。在中華民國成立、不平等條約廢止後,西方的司法體系及民商法架構在1920年代晚期到1930年代早期逐漸成形。但這些徒具形式的制度,在日本入侵及國共內戰的影響下,始終無法扎根。 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後,由於實施戒嚴,司法運作仍難以正常。戒嚴一直維持到1987年才被取消。解嚴之後的20年間,法治可有長足進步?答案是肯定的,但同時也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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