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型國代無須申報財產

部分任務型國代參選人未申報財產,恐將遭到中選會裁罰六至三十萬元罰鍰。筆者認為,若然,則中選會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認知,恐過迂腐褊狹。 首先,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財申法》)乃係於民國 84 年修訂,其所涵蓋的申報人範圍及於「國大代表」,仍因依《財申法》第一條所明示的「立法宗旨」:「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之規範,特制定本法。」當時的國大代表以四年期間為任期,是以一個「人」的代表,有不確定的「修憲」職權。擁有這些屬性,將出現反背《財申法》第一條法律目的的「行為可能性」。換言之,國大代表藉由上述職務特性,不無藉扭曲職權行使,牟獲不當利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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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聯電、開發金事件 看董監事職責的法律爭議 陳長文談商場不能沒有法律意識

編按:最近引起相當多爭議的聯電事件和開發金併購事件,在在都牽涉到管理階層的商業判斷和法律層面,以及董監事職責問題。為此本報特別採訪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陳律師從公司的治理角度,詳細分析各方的法律責任,並提出精闢的見解,應能提供讀者更深入的思考和參考。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表示,從國外的例子來看,很多上市公司重要官司輸掉,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司在做商業判斷時,沒有得到足夠的法律資訊與諮詢。現在常聽到有些大公司的管理者或執行長(CEO)說他做決策,由他來負責,但事實上,很多未必是管理者說由他負責,就「只」由他負責,特別是董監事在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與善盡管理人責任,並不會因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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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理律走過人性試煉

作者:宋秉忠 │ 攝影:陳宗怡 出處:2005年3月號《遠見雜誌》 第225期 走過2004年,對理律和陳長文來說,都是最嚴苛的一年。      12月24日聖誕節前夕,理律律師事務所的新合夥人和資深顧問三十九人共同簽署了一份新合同。厚厚一疊的契約書重新規範了理律的所有權、決策權、利潤分配、和重大責任歸屬等相當「敏感」的議題。      理律掌門人陳長文和首席資深顧問李光燾三十多年來,首度將權力下放給由十一人組成的執委會,票選出陳長文和合夥律師李念祖分別擔任正副執行長,接班布局,浮上檯面。      比起原先僅有兩頁的舊契約書,厚達四十頁的新合約,更像一本宣誓「企業再造」的白皮書,展現了新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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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風暴 怪檢方 不如怪穴鳥法律

歐洲文藝復興時代,有些教導解剖學的教授從不親自解剖,全憑「想法」教授。這現象遭到比利時解剖學家維薩留斯的嚴厲批評,他把這些解剖教授比喻為「高椅上的穴鳥」,指責他們以倨傲態度建立的解剖「法則」,全是偏離現實閉門造車式的荒謬產物,只會貽害社會。 很不幸,今天台灣許多「法律」,似乎也變成了另一隻「高椅上的穴鳥」,行政、立法或法學者,往往從高高在上的倨傲角度,制訂了許多偏離現實、荒謬離譜的法律。然後告訴大家,這是法律,所以別囉嗦,你必須遵守。 聯電被檢察官以有背信嫌疑進行大規模的搜索,引起軒然大波。很多人把矛頭指向檢察官。但問題出在檢察官嗎?問題其實是出在政府立了一個「穴鳥式的法律」。 聯電與和艦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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