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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社會正義

開放空間不等於吸菸區

2019 年 11 月 17 日
在 社會正義, 社會觀察, 身為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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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北市李姓孕婦因鄰居二手菸從陽台飄進住處,認為侵害其健康權與居住安寧權,向被告請求賠償慰撫金。法院認為二手菸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頭號致癌物,且案情超過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情節重大,判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1萬元。

筆者認為這樣一則小新聞,意義非凡!法官對於菸害防制的思維值得肯定,如此普法的判決可以帶來的蝴蝶效應,令人期盼。其實,滿載筆者43年回憶的事務所舊大樓即將都更,「不得不」於今年6月喬遷至忠孝東路4段新址。雖然不捨,新大樓猶如國際精品般的建築外觀,透過現代化玻璃帷幕交織出優美的建築線條與設計,近半年來享受明亮、富含美學及功能兼具的新大樓,同事們普遍感到滿意。然而這棟通過國際綠建築認證(LEED)的住商合一大樓,卻也有美中不足之處!

因為容積獎勵,大樓旁有一個花木扶疏的「開放空間」。上班族或市民隨時可以帶著咖啡,自由地於此走動或閒話家常。正當筆者為這樣的設計感到讚許之餘,映入眼簾卻是不時出現吞雲吐霧的畫面,讓筆者相當失望,更困惑菸害防制為何如此不到位。美好的開放空間成了公共吸菸區,還備有質感卻隱藏於花木中的菸灰缸,一念之差綠建築頓時走樣,這樣的建築設計顯然不是獎勵開放空間的目的!

台灣自1997年9月施行《菸害防制法》起,吸菸有害健康的觀念在非政府組織的努力下(特別是董氏基金會)日漸普及。然而,距離2009年修法已逾10年,筆者認為二手菸危害大,政府應為人民健康著想,讓公共場所全面禁菸。

加州洛杉磯市已於2011年通過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規定。同年紐約亦公布了公共區域的禁菸法律(2011 Smoke-Free Parks, Beaches and Pedestrian Plazas in NYC),避免二手菸對於行人健康的危害和環境的汙染。

台北密度極高,為兼顧天際線彈性與擁擠人口,依法設置的開放空間,在符合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下,可以獲得容積獎勵。開放空間雖屬私人財產但具有公共性,任何人均得於此通行、休憩。

基上,筆者認為具有公共性的開放空間理應全面禁菸,理由如下:

一、開放空間並非深門大院,乃公眾休閒之戶外場所:開放空間是一個美麗的公共財。小孩嬉鬧穿梭、老人飲茶談天、行人走累了也能歇息片刻,因此依法不得設置圍籬、柵欄。倘若開放空間菸霧繚繞,將阻絕了民眾想休憩於此的心,二手菸成了無形中的藩籬。而開放空間竟將淪為鼓勵吸菸的公共地區,是何等的諷刺!

二、私有公用,主管機關應公告禁菸:建築物開放空間雖屬私人所有,但具有公共性質,政府有管制權限。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對於開放空間有綠化、設置遊憩設施等規定,均為政府對私有公用土地之管制措施。主管機關本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對具有公共性之場所公告禁菸。

6年前,衛福部對於公寓大廈公設區域若要指定禁菸,認為尚須透過規約決議,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國健教字第1020710146號函)。今日,當公共場所禁菸已成為趨勢,應正視私有地主同意與否,與市府是否有權公告禁菸是屬二事。市府依法有權,況且禁菸場所本不以公有土地為限。近日雙北超商、咖啡廳等同屬私有土地之「騎樓」,也已經全面禁菸。諮詢國健署官員所得回覆,禁菸重點不在於產權私有,而應考量公共性與二手菸對行人之危害,此立場誠值贊同。

三、辦公大樓旁之開放空間更應禁菸:依規定,辦公室內屬於禁菸範圍,應該避免二手菸造成職場上的危害。根據歐盟《2009年無菸環境建議》工作場所被廣義定義為「工作期間使用的任何場所」。筆者認為,辦公大樓旁的開放空間與工作環境緊鄰,應視為工作場所一併禁菸。其實,不必苦惱有癮的上班族要去哪紓壓,當吸菸變成麻煩的事,也能帶來意想不到的結果,或許就這樣戒菸成功了。不是嗎?

都市更新的完成實屬不易,要能永續更是一大困難的施政藝術,室內禁菸政策轉眼間已過10年,應邁向下一個里程碑,讓全民(包括辦公大樓及公寓大廈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朝公共區域全面禁菸努力!

(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20191117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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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中國時報-天堂不撤守》身為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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