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去年十二月十七日稅捐稽徵法第廿八條修正施行,該條乃當年外界所稱「陳長文條款」,本次修法卻讓「時效」再度復活,與四十年前保障不周的稅捐稽徵法無異,苛政現形、法治退步莫過於此!本條自一九七六年訂定,當時規定「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但「溢繳」根本上可能源自政府錯課在先,豈有超過五年人民即無要求返還之理?
二○○七年六月,筆者因自用住宅被稅捐稽徵處誤植為營業用途,致房屋稅錯課十五年,請求返還溢繳稅額,市府卻依本法廿八條主張「時效」,只退還五年款項。筆者詫異,核定稅額的是政府,當事實認定錯誤而錯課,豈有依時效拒不返還之理!但不論是訴願委員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不僅均無追求納稅者權益之企圖,法官也無為納稅人伸張正義、聲請釋憲的勇氣與掙扎。
事後「陳長文告官敗訴」登聯合報頭版,終於喚起盧秀燕等四十三位立委注意,於二○○九年一月挺身修法,讓政府機關錯誤,請求退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但不過十二年,行政院再提修正,政府機關錯誤「…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完全背離「有限政府」本質,恍若戒嚴再臨。就此,筆者建議:
一、有限政府,應有稱職政府律師把關。
當年訴願遭駁,筆者曾收到稅捐處長謝松芳來信表達其對現行法的無奈,並將報請財政部重新解釋,反觀訴願會、法院卻淪為官官相護的「駁回訴願、法院」。可見筆者長年倡議,能確保行政、立法機關決策忠於憲法的「政府律師」建置是如此迫切。
二、蔡政府舊法新修,人權保障反退回戒嚴時代。
財政部長蘇建榮以「課稅資料永久保存是大問題」為由,主張「政府錯課,人民退稅請求有時效限制」。政府誇口打造科技大國,卻連稅捐資料數位化都辦不到,相比人民生存、財產權受侵害,孰輕孰重不言自明!此外,本次新增既判力條款,一旦法院判決確定,錯課在先的稅捐機關便能拒向納稅人退款!
三、法律人要爭氣,行政法院應擺脫「駁回法院」惡名。
當年筆者期待法律人本於公平正義之確信,以憲法高度做出訴願決定、裁判,更甚者法官若有疑義,應直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竭力保障納稅人權!筆者也曾期待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於駁回判決中明確指摘下級審應以人民權益為裁決之本。當年法律人表現令人遺憾,十二年後本法修正前,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竟又以一○九年大字第四號裁定,罔顧人權而認退稅請求權有十年時效限制!相隔十餘年,法律人還是不爭氣!
本次稅捐稽徵法廿八條修正,大開法治倒車。筆者籲請蔡政府剋期回復「陳長文條款」,切莫容任法治倒退四十年!
(作者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