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從法制到法治–兩岸法治經驗之回顧與展望

【演講】從法制到法治–兩岸法治經驗之回顧與展望

第一屆 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2012/08/21~23 北京】 兩岸法治經驗之回顧與展望-法治理論與實踐 大綱: 前言:兩岸法學系出同源,為「人民主權與法治治國」獻力 甲)兩岸法治發展歷程與相互綜效影響(1949—2012) 1) 台灣的法治歷程–戒嚴﹥解嚴的蛻變 2) 大陸的法治挑戰–「法制」邁向「法治」的巨大落差與殷切的盼望 乙)法治是「良制」的重要屏障–一國「兩制」與一國「良制」相輔相成,並行不悖(2012- ) 丙)中國共產黨對中國法治發展肩負重責大任–一如中國共產黨領導改革開放、經濟發展 結語:法律人要爭氣,共同促進兩岸中國人的法治發展 20120823 從法制到法治—兩岸法治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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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走法律正途?民營電廠「暴利」迷思

民營電廠日來因暴利問題受攻擊,撤公開發行又引發立委及官員批評,筆者不禁聯想到蕭前副總統指出國家發展面臨的危機之一是對公平正義的迷思。民國八○年代起,台灣缺電嚴重,政府乃參考國外範例開放民營電廠。電廠投資動輒百億,完全由民間籌措資金並承擔興建和營運風險。今日業者賺錢,但日後隨著機組老舊,維護成本勢必降低獲利。在須承擔種種風險下,業者願意投資的關鍵,就是和台電簽訂長期購售電契約。依經濟部規定,購電價格以不超過台電同類型式發電機組之「避免成本」(台電自行發電之成本)為原則,「避免成本」由台電核算,契約內容也依台電範本。論者現指摘台電高買低賣,但忽略台電電價長期因政策考量無法反映成本,並不適合用來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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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同志權益 應積極釋法修法

這幾天令人注意的新聞有豪雨成災、美牛案再顯國會失能等,但這些卻無法讓筆者忘懷月前的一則新聞─一位年輕女同志選擇結束生命,其母沉痛地代替往生「女兒」向外宣告其同志身分,並表達以「女兒」為榮。類似同性戀者痛苦處境的消息總讓筆者感到萬般不捨,是什麼樣的歧視文化,讓年輕人受害到連命都可以不要;而為人父母又何忍孩子必須在懷疑自我的情緒下成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目前全球已有三、四十個國家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或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權益,今年法國、美國的總統候選人也提出此等主張。自認是尊重人權、民主開放的中華民國又是如何看待這個極其重要的議題呢?我國在民國三十六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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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的公平正義…以富有者祭旗 合憲嗎?

新財長就位,行政院與國民黨的證所稅共識版也同步推出。但行政院長所說「先求有再求好」是否務實,須問是先要有什麼,以及想好到哪裡。無論何「版」都要合憲;換言之,應先「合憲」再求好。共識版是在雙軌制中的設算制,設定落日條款,也就表示第一個共識是「加值型證交稅」,並非「證所稅」,更談不上「好」了。至於合憲性呢?其以證交稅為名,拼湊設算所得然後宣稱所課者為證所稅,不僅名不正、言不順,課稅的結果也找不到公義的影子。甚至,加值型證交稅比較民進黨研提之千分之一扣繳證所稅,並輔以虧損扣除或超額退稅的機制,都相去甚遠,以民進黨版作為行政院版平行的第二軌會好得多。五年後日出時回到共識版中核實課稅制的單軌,以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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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應終結最高法院各自為政的亂象

司法的目的是定訟止紛,但是同樣一個案子,不同的法院判出來的結果各自不同,就會變成治絲益棼。我國於最高法院之下設有民事庭及刑事庭,而最高法院之外,又另設有最高行政法院,於是本來應該是至高無上,可以一槌定音,將所有爭議拍板定案的最高法院,反而可能成為造成爭議纏訟不決,甚至判決相互衝突的根源。我國憲法賦予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的權力,司法院大法官若能善用其解釋權,應可適度解決法院之間因為見解不同造成判決歧異之結果,此實為司法院應積極注意的議題。 報載有一個公司的股權爭議,由於同時涉及刑事責任的認定、投資行為有效性的判斷以及經濟部行政處分效力的爭議,案件就由普通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以及行政法院分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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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整合 別有體無魂

關於復徵證所稅,執政黨終於提出整合版本,這對安定股市,恢復經濟成長動能來說,值得肯定,但整合草案以股市八千五百點為課稅起點,無非是延緩開徵安撫股民;而所謂「加值型證交稅」則又是廿多年前證所稅開徵不成的翻版,完全忽視證交稅與證所稅是不同本質意義的稅制。財政部長劉憶如已以「與財政部版本差距甚大」為由,決定「請辭待命」中。意見愈分歧,愈需要快速整合,馬總統希望證所稅修法符合量能課稅、不會得不償失與簡政便民三大原則,可做事例。證所稅版本整合,切不可無魂有體般,掉入稻草人式立法的陷阱裡,先確認租稅原則,應是務實的方法。首先,社會正義原則。課徵證所稅彰顯租稅公平,遠重於健全財政。在推動的進程上,雖可漸次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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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人犯潛逃 司法院責無旁貸

最近人犯潛逃接連發生,司法院緊急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案重點有二:一、經法院判刑二年以上的「確定」案件,無須先經傳喚,檢察官便可逕行拘提被告發監執行;二、就確定案件,必要時,在法院卷宗送交前,檢察官得先為執行。司法院提案方向加重檢察官權責,但修法有無必要值得商榷,且僅僅針對定讞後執行前之人犯潛逃情形,仍未解決判決定讞前的人犯潛逃問題,防逃效果恐極為有限。觀察實務運作,不難發現,其實真正該為執行拖延負責者應是「法官」(司法院),司法院提案正好說明了法官平日的怠忽。現行刑事執行通常待卷宗資料遞送至地檢署後,始得展開執行,但法院習慣先宣判、再補判決,耽擱了判決書及卷宗的遞送,間接也使得判決執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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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議題,不該是一面倒的零和討論

文林苑案引發「公眾利益」與「個人財產權」衡平的眾多討論,也有都市更新條例若干條款是否違憲的思考。由憲法的高度來思考爭議,是法治成熟象徵,但也某種程度的簡化問題。如果都更條例不違憲,就代表它是一個好的法律嗎?同時,文林苑案也反映社會處理爭議的一個傾向。倘若都市更新條例違憲,那麼從法律生效那一刻開始就應該聲請,為何要等到實際有受害者出現後才呼籲?反之,如果因一個個案就全盤的否定都市更新,這也是因噎廢食的結果。長期的政策不該訴諸短期的情感。在二年前的五都選舉,國、民兩黨的台北、新北市長候選人都支持都市更新,甚至還有候選人主張調降同意戶門檻,可見那時的都市更新是政策明星,與現今的落水狗局面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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