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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也是一種道德義務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在 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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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周我選的書是,吉姆.坎普所著的《從「不」說起(Start with No)》。這是一本有關談判的書,作者從「談判技術」的角度,提供了許多為什麼要說不,以及如何說不的方法。但對於從事法律工作的我而言,「不」,除了是一種談判技術外,很多時候,說「不」也是一種道德義務。
  
「不」代表的是一種對權限、效力及至於合法性的認識,換言之在談判的過程中,談判者必須知道,有很多事情談判者是沒有「權利」或「資格」說「是」的。
  
例如,30歲的瑪莉手上有一包香菸,她想賣給10歲的約翰,那她的行為將違反菸害防制法,這時的瑪莉就沒有交易的「權限」,因為這個交易是違法的。如果換成30歲的約翰想向年僅6歲的瑪莉買一幢房子,這時約翰也不能完成這個買屋交易,因為依法律規定年僅6歲的瑪莉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約翰若想買瑪莉的房子,必須和瑪莉的法定代理人洽商。瑪莉和約翰單純的交易約定是無法成立的,因為這樣的交易沒有「法律效力」。
  
以上兩種情形,都還不難判斷,因為違法的事不該做,而沒有法律效力的事做了也是白做。但如果我們再把情形複雜化一些就會更有挑戰性。假設瑪莉有一顆蘋果,約翰想買,而瑪莉委託南西和約翰交涉價格,這時南西可以用30或40塊錢出售瑪莉認為至少值50元的蘋果嗎?依民法規定,南西對瑪莉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之義務(在無償情形)或「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在有償情形),因此南西並非可以任意決定成交的價格,南西若違反這樣的義務,輕者負擔民事的賠償責任,重則構成刑法的背信罪。
  
別小看這個問題,如果把瑪莉換成是一間股票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南西是該公司經理人,這時擁有經營決策權的南西,就有可能會做出傷害公司(全體股東)利益的商業決定,在與對手談判時做出不該的讓步,這涉及「公司治理」的問題。南西對公司實際上負有為「妥善商業判斷」的義務,這個義務既是一種「職業道德」,也是一種「法律要求」。
  
總結來說,我簡單歸納三個必須說「不」的情境,即「對於構成違法的事說不」、「對沒有法律效力的事說不」以及「對不合於妥善商業判斷的事說不」。這三個不,與談判技術無關,是談判者非說不可的「不」!

【2006/10/17  民生報 9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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